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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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示范工地创建指南

(一)申报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原则上主体5层以下)申报,提交以下资料:

1、封面、目录(市级见附件1-1、省级见附件2-1); 2、《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一式四份(市级见附件1-2、省级见附件2-2);

3、施工许可证一份(复印件);

4、项目经理、总监岗位证书一份(复印件); 5、创建省、市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份(原件);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一份(复印件);

7、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出具的开工阶段(5层以下)考核评分表(原件);

8、创示范工地施工现场照片(含大门、围挡、洗车台及沉淀池、五牌一图、重大危险源告知牌、导向牌、宣传栏、出入口道路硬化、安全标语、消防设施、场地硬化及绿化、警示标志、厕所、浴室、饮用水供应处、施工、监理办公场所、工人住宿场所、食堂、垃圾池、“四口”临边防护措施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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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入文件夹,报市建设局工程管理科。 (二)审查

工程管理科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工程,并发给“福建省(或龙岩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牌。

(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工程要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向省住建厅备案。)

(三)、创建

(1)参建单位按《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及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做好创建工作。

(2)当地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动态考核,对工程进行第二次(主体阶段)、第三次等(装修阶段)评分。

(对于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工程,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在评分后5个工作内将参选工程的评分结果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上报参选工程评分汇总表。)

(四)评选

1、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报送到工程管理科(每年12月1日—15日受理评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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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四份(市级见附件1-3、省级见附件2-3)。

(2)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第2次(主体阶段)和第3次等(装修阶段)考核评分表。

(3)反映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光盘(PPT文件)一份。

2、对创建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市建设局于每年的12月下旬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工程给予发文表彰。

对创建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市建设局在收齐资料后报省厅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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