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

民法(三) 五、诚实信用

诚信,应从主观上加以判断评价。它要求人们以善的心灵来对待一切,是基本的道德戒律,被奉为是支配民法甚至公法的一大原则。

立法应当诚信,符合时代的价值观;四法应当诚信,合理的理解和适用法律。

诚信是现代整个法制的共同条款,从地位上讲被称为“帝王条款”是法制的最高条款,反映了法律的道德化倾向。

在法律不完全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按诚信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判,依照诚信原则卫道本身就是执法,法律与道德界限越来越模糊了。

英美法:对他人没有主动救助义务 “同舟无害救助义务” 诚信要求我们在民事交易当中恪守信用,养成良好的交易习惯,合理使用权利,不乱用法律。 对法律要探求真意,不拘泥于字句,还要避免权利的滥用。 六、等价有偿

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因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后来因为此原则用语不是很贴切,在以后的法律中就不太使用了,但此原则的精神依然存在。 在商品经济时代,人们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要相互损害,这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遵循游戏规则,法律一般不予追究。 七、合法与社会妥当原则 有法律规范时遵循法律,法律没有规范时遵循国家政策,没有国家政策指导时遵循社会的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是国家存在和健全发展所应有的秩序和道德规范,由于人们的观念的变化,它也会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

反社会的行为的程度和可容忍性并不相同,也并不都是无效的。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特点 一、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有民法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买卖、租赁等都是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是人们在生活中必然产生的,如没有法律调整,只是事实关系,只有法律作出了调整,才有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人们的关系才纳入的法律轨道,法律才能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也是民事司法审判的核心。 二、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调整的,因此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大量根据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形成的,是国家制定的,反映了国家的意志,但其具体关系怎样安排要由当事人来决定,体现了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 3.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相互的。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A——买卖——B C——旅客运送——D E——技术转让——F

这些都是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抛开这些个性,我们总结归纳出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主体 2.内容(某种权利和义务) 3.客体,对象

(一)主体

也叫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按主体形态可区分:公民、国家、法人

按主体所担任的角色可分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一般说来,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当时人的角色是双重的)

按主体是否特定可分为:特定主体|、不特定主体(凡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又是特定有时不特定,如:财产所有权关系)

按主体的构成人数可把主体分为:单数主体(双方当事人都为单数,又叫简单主体)、多数主体(至少有一方是两人以上,又叫复杂主体,既有对内关系又有对外关系) 人们之间是否发生关系,要看是否参与了某一共同民事活动。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也成为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因此在立法上只规定启发的权利,而不规定另一方的义务 三、客体

又叫标的物,是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一般有三种:物、行为、智力成果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含义

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关系变动) 它是一种客观现象,但并不是所有的客观事实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只有能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是因果关系,究竟什么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变动要依据法律规定。 二、分类

(一)行为 人有意识的身体上的动静,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行为是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最主要的事实。

从行为主体的性质分: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实施的)、司法行为 从合法性角度分:合法行为、不法行为(都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

从行为人是否表示分:有些不以行为人表示为必要的,只从后果,便从法律上予以关系变动的称为事实行为。行为人作出一定的表示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行为的称为表示行为。 知的表示:表示行为人对过去,现在,将来某种事物的观念(观念通知) 情的表示:表示感情,单纯感情表示通常不产生法律后果 表意:表示意思,欲,愿(意思表示和意思通知)为法律行为 (二)自然事实

不是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时间,是某种客观事件的发生。 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结合)

有些法律关系只要一个法律事实就能引起变动,而有的则需要两个或以上才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我们就称之为法律事实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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