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1-通则

ICS01.140.10 A14

备案号:26397-2009

DB32 省地方标准 江苏 DB32/T 1446.1—2009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

第1部分:通则

Guidelines for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public signs

——Part 1:General rules

2009-08-24发布 2009-10-01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T 1446.1-2009

前 言

为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公共场所英文使用规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国家和两省一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标准。

DB32/T 1446《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交通; ——第3部分:旅游; ——第4部分:文化体育; ——第5部分:医疗卫生; ——第6部分:金融; ——第7部分:邮政通信; ——第8部分:商业服务。

本部分为DB32/T 1446-2009的第1部分。 本部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南京林业大学语言应用研究中心 。

本部分起草人:陈新仁、王守仁、丁言仁、潘文、刘冬冰。 本部分于2009年8月首次发布。

DB32/T 1446.1-2009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

第1部分:通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英文译写的术语和定义、译写原则、翻译方法和要求、书写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场所各类设施及功能、警示和提示等公示语信息的英文译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7733 地名 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设施及功能信息 Facilities and Functions

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需要所提供的基础设施、保障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名称标示及功能指示信息。 3.2

警示和提示信息 Warnings and Reminders

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需要所提供的含警示、提示、告示等内容的信息。 4 译写原则 4.1合法性原则

4.1.1 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首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译写。

4.1.2 地名标志应符合GB 17733的规定。

4.1.3 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属于GB/T 10001所列范围的,应当首先使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4.2 规范性原则

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符合英语使用规范,符合英语公示语的特点。 4.3 准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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