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各矿对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

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

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

察条例》、国家煤监局发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目录以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的为准。对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畴

的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

和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

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

组成。

第四条 矿用产品采购、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

全管理制度。采购、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采购、

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所有应具有煤安标志

的设备、材料、配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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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煤安标志的审核和准入程序

第六条

采购、使用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

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执行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凡纳入煤

安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各矿在提交设备采购申请表时,

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合格的煤安标志证书及标志。由采购部

门负责审核把关,严禁采购没有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七条 采购部门应认真审核待采购产品煤安标志的有效

性,核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附件与煤安

标志证书上的是否完全一致,同时要核对煤安标志是否在有效

期限内。并要求煤安标志证书与产品同时到货,并将煤安标志

证书备份一份,向使用单位提供一份。

第八条 采购部门对于供货方提供的煤安标志证书除认真

查验外,还要登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http://www.aqbz.org/)查询其

提供证书的真实性,严禁采用煤安标志不合格的产品。

第九条 属于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同时

具有防爆合格证,二者不能起互相替代作用。

第三章 安全标志的建账及日常管理

第十条

供应公司、各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

管理机构,负责对所有具有煤安标志矿用产品的采购、使用、 审核等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 供应公司对到货的矿用产品必须进行煤安标志

证书的查验,在煤安标志管理台账上详细、如实登记,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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