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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发式案例教学在著作权法课堂中的运用
作者:刘宇光
来源:《新校园·上旬刊》2017年第06期
摘要:启发式案例教学将案例讲析融入传统的著作权法课堂,克服了讲解性教学模式中概念阐述过于抽象模糊的弊端,丰富了教学模式,激发了学生兴趣,增进了师生交流,增强了教学效果。本文以教学改革中的经验积累为前提,通过对启发式案例教学实施的整体性阐述,总结相关经验,一方面肯定了其积极层面的价值,另一方面,系统分析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阻力和面临的问题,为完善相关教学模式、推动改革深化确立了方向和信心。 关键词:案例教学;教学效果;自主研习
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法课堂以理论教学为主,整体的教学体系围绕着著作权的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限制和侵权责任等基本知识架构展开设计讲解。但鉴于知识产权自身权利认定上的模糊性以及无形资产的抽象性,学生在课程理论的学习过程中,往往很难将相关概念与实际生活中的法律现象相联系,实践的匮乏导致其在学习过程中兴致索然,也无法通过理性的思辨将所学所得进一步融会贯通。鉴于上述弊端的存在,主讲教师尝试将相关经典案例和热点法律现象逐步引入教学机制中,在理论讲授之余增设学生宣讲、课堂讨论、观点辨析等教学环节,以期理论与实践相生相长,进一步达到开阔学术视野、拓宽专业思路、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兴趣的教学目的。
一、启发式案例教学著作权法课堂上的具体实施过程
在教学过程中,该思路得到了明确的贯彻,教师和学生通过对大量案例的搜集和整理,共同设计教学模式,丰富教学环节。通过几个学期的教学实践活动,该课程的课堂教学效果显著提升,师生共同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心得。 1.案例教学在著作权法基本理论学习中的运用
独创性理论是著作权法的核心理论,堪称著作权理论大厦的基石。作为迈向著作权权利体系世界的台阶,独创性理论为作品的认定和作品自身的权利界限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该理论一直是著作权课堂教学开篇的重心所在。通过对大量实际案例的解析,教师发现独创性理论所包含的思想表述二分法、摘要层次法、情景理论和实质性相似的相关学说,能够很好地诠释相关经典案例实际判决中的法官思路,清晰地为实践中的作品保护确定了明晰的理论方向。在许多经典的著作权案例中,如庄羽诉郭敬明案、毕然诉范稳案、琼瑶诉于正案以及《锦绣未央》文字作品侵权案等,都源于被告作品涉嫌抄袭的指控,进而引发相关诉讼者之间,也包括裁判者对作品独创性理论内涵和适用方式的争论和思考。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搜集了大量案例材料,通过摘要层次法将案件中被告作品被控侵权的段落和原告作品相关部分进行严格对比,并进一步运用思想表述二分法以及文学作品中的情景理论将原告作品中应属公有领域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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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方式加以排除,采用三步推定的模式直观性地展现了著作权客体的权利范围,还原了有关作品抄袭认定的庭审辩论过程,探析了法官形成最终判决的思路,进而丰富了学生的理论学术思维,深化了学生的实践学术体验。
2.启发式案例教学在著作权法基本制度研讨中的运用
著作权法以平衡作者和相关公众在作品利用中的不同利益格局为立法宗旨,在制度设计上既立足于著作权人权利体系的运用,亦不忽视公众对于作品使用层面相对合理的利益诉求,故许多著作权的重要制度皆源于此立法宗旨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贯彻实施。著作权的客体类型以及排除领域、主体类型以及权利归属、人格权和财产权并行的权利体系架构、权利期限、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权利限制机制、相对独立的邻接权人制度和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制度等,一并构成了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对于上述制度的渊源、意义、内涵和运行状况的分析,成为著作权法课堂教学的基本框架。在既有框架体系内,通过引入大量相关案例,进一步丰富教学内容、拓展教学形式是师生共同致力的一项改革举措。在这项教学改革活动中,教师和学生通过书籍、网络以及调研问卷等诸多模式,参照如ETS诉新东方案、《一个馒头的血案》所引发的侵权争议、王定芳诉上海东方商厦案、王庆祥和李淑贤诉贾英华案等众多案例,探讨了不同形式作品的类型认定、主体权利分配以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相关限制机制的构成和现行立法框架下的适用局限性等相关问题。通过上述案例研讨和教学活动,不仅在教学形式上获得引人注目的突破,在取得的成果方面更多体现于教学层次的丰富性和对教学内容的深化。 3.启发式案例教学在著作权法相关法律问题探究上的运用
著作权法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学科体系。该学科以著作权人的版权利益为核心、以保障作品创作、促进作品传播为基本理念,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关于作品创作和使用所涉及的法律现象却是五花八门。其主要原因在于:其一,伴随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整体的版权环境日新月异,全新的作品形式和传播手段层出不穷,其间必然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冲击和挑战,从而不断出现新的法律现象,衍生新的问题。比如,快播侵权案中关于“技术是否无罪”的探讨、“中国好声音”侵权案中关于电视节目标题和电视节目模块的版权属性,等等。其二,作品作为一种以保护独创性表达的信息形式,必然会与其他法律领域的现象相互交织、共同作用,在诸多著作权典型案例中,如金庸诉江南案中涉及作品中虚拟人物的权利认定、乐高诉可高案中的积木作为一项实用艺术品的相关保护机制、乌苏里船歌侵权案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认定和保护等相关法律命题,都颇为引人瞩目。其三,著作权的客体和权利的多样性导致权利利用和侵权行为呈现异常复杂的形态,如《寂寞是因为思念谁》作品使用侵权案中所涉及的原被告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池莉诉北影厂和上影厂侵权案中涉及的著作权专有许可过程中的权利分配等问题。在相关案例的研讨过程中,学生通过自己归纳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自发性地针对争议问题的社会背景以及相关影响展开讨论,一步步厘清思路、调动兴趣,提高了个人学术素养,逐步养成整体性、客观性地分析相关法律问题的习惯。 二、启发式案例教学改革实施所产生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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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发式案例教学,本着“寓教于例”“寓学于思”的原则,通过引入案例,促进展开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思考,通过案例讲析,提高学生的专业思考能力和思辨水平,是著作权法教学模式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的举措。通过长期的教学实践活动,启发式案例教学与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模式不断进行有机整合,最终形成了一种相得益彰的良好互动机制。无疑,启发式案例给理论教学课堂注入了新的活力,其所带来的教学成果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具体如下。第一,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和鼓励下,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小组集体讨论的形式,学生自主研讨相关案例,自主安排教学环节,自主完成教学课件的制作,自主评议讲析。教师亦会对案例讲解中所反映的问题做进一步评析,深入剖析案例中的理论本质和社会背景,同时,也会指出案例讲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案例讲析中的经验得失进行总结和提升。第二,通过案例教学的补充,深化了学生的理论引导意识。在案例研讨设计过程中,原本以僵化形象出现在课本上的理论知识逐渐鲜活起来,理论知识作为案例分析的学术背景,为学生提供思维框架、指引价值方向、检验推理结果、完善逻辑结构。由于案例教学的启发和激励,进一步彰显了理论知识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不但没有冲淡学生对理论学习的热情,反而在其直面案例中的困难时凸现了其思维广度和深度的不足,进一步激发了学生的对知识体系完整性的渴求。第三,案例教学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课堂,在于其鲜明的互动性和较为活跃的课堂气氛。在开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学生面临独立完成案例分析的任务,难免存在困惑和难题。其间,教师和学生有广泛的课堂和课下的交流过程,这无疑是增进彼此了解、加深学术共识的好机遇。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加深了对学生基本状况、自身能力、思维品质、语言素质等各个方面的了解,学生通过自身体验也深刻意识到了教学活动的艰辛和课堂教学的价值。 三、启发式案例教学实施中面临的问题以及对专业课堂教学改革未来的展望
尽管引入启发式案例教学,使得教学整体上在课堂气氛、教学效果、能力提升、情感交流等各个方面都有显著的收获,但路漫漫其修远兮,教师对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仍需保持相对清醒的认识。第一,开展启发式案例教学,虽然能激励部分学生挖掘自身潜力,进行主动性思考,但对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懒惰和依赖心理必须给予正视。由于传统教学模式根深蒂固,许多学生在多年的学习生涯中学会了适应和逃避,新的模式改革在带来新鲜感的同时,也给许多学生带来明显的不适和压力,且相对于中小学生,有着十几年学业经历的大学生群体尤其难以接受这种课堂模式的转变。第二,启发式案例教学对于教学资源的投入需求较高。传统意义上的有限学时、合班授课模式很难充分满足案例教学的要求。师生在共同推动案例课堂教学的发展过程中,往往会不可避免地面临课堂时间过于紧张,研习活动覆盖面较窄,绝大多数学生被动参与等问题。这一类相关问题的积累,往往进一步影响课堂气氛的改善和教学效果的提升。第三,相对于传统课堂讲解概念的教学体例,案例教学往往更侧重于启发和思考。学生独立面对真实案例的过程,也是一个知识内化的过程。在法学的专业教学过程中,虽然司法考试的改革已初见端倪,但过于僵化的以法条记忆为主的应试教学模式仍然一时难以扭转,功利化的学习风尚依然弥漫在专业教师和学生的普遍认知中。个别学生和教师对案例教学取得的效果不认可,自然也会导致案例教学在实施过程中阻力重重。
须知任何新生事物的生长都是曲折的、渐进的,一劳永逸的收获、一蹴而就的成功仅存于美好而单纯的个人意愿之中。问题和阻力不但不能否认启发式案例教学在课堂中的价值,也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