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标准选编 1
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13318-91
General rules to safety production of forge
1991-12-13批准1992-10-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锻造车间作业环境、人员、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锻造车间(含公称压力为25 000kN及其以下的液压机车间,专业锻造厂,全能厂的锻造车间、工段、工部或小组,以下文中统称车间)。 2 引用标准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8196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 GB 4053.3 工业固定式防护栏杆 GB 4053.4 工业固定式钢平台 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 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TJ 231(三)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B 3350 机械压力机 安全技术条件 JB 4203 锻压机械 安全技术条件 3 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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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要求
车间应为操作者创造和提供一个符合TJ 36要求的作业环境。 3.2 厂房、地面、墙壁和天窗
车间厂房应采用不可燃材料建成,厂房高度和宽度应符合车间设计要求。地面应由坚固的材料做成,能承受炽热金属,并且具有平而不滑的地面。厂房、地面、墙壁和天窗必须经常维护,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3.3 温度
车间在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车间内夏季温度超过35℃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高温工作区需要设置局部送风装置,送风的平均风速应小于5-7m/s,不得将车间的有害物质吹向人体。 3.4 通风
室内工作区域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对身体有害的烟气、蒸汽、其他气体或灰尘的地方,如果空气的自然循环不能带走,必须装设通风机、风扇或其他有足够通风能力的设备,并应进行维护和保养。 3.5 照明
机械设备布置应利用自然光源,以便有足够的光线照射。在自然光不充足的情况下,应提供局部照明,但应避免直接的或反射的强光和阴影(包括移动阴影)进入操作者的视野。车间的一般照明应不低于45lx。其他要求应按照TJ 35的有关规定执行。 3.6 噪声
车间噪声应小于90dB(A)。当大于90dB(A)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减噪声。当采取措施仍不能控制噪声时,应采用个人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或者适当减少接触噪声的时间。 3.7 设备布局
设备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以利毛坯、锻件和废料的临时存放,机器的安放位置不得使操作者站在通道上工作。新建厂房的设备布置应遵照工厂设计平面布置的有关规定。扩建和改建时也应符合平面布置的有关要求。 3.8 通道
必须有一定宽度的通道允许工人自由地搬进和运出材料,该通道的面积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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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在工作和储存面积内,并应以标记画定界限。人行道的宽度不小于1.5m,车行道宽度不小于3m。 3.9 管道
车间的各种管道应根据介质的性质决定地下敷设或架空敷设,不得敷设在地坪面上。根据不同压力的要求,选择管道。 3.10 毛坯和锻件的存放
毛坯和锻件应存放在毛坯库和锻件库。废品和氧化皮应放废料箱或专门存放处。毛坯和锻件堆放高度应在2m以下,且底部宽度大于高度。 3.11 锻造工具和锻模的存放
生产中使用的手工工具应整齐有序地放置在锻造设备附近,大型工具应放在工具库内。锻模应放在模具库内,小型锻模应存放在专用模架上。模架应用金属制造,结构必须坚固、稳定。工、模具库有位置应远离振动大的地方,并应设置防护围栏。
3.12 锻造操作机、装出料机和其他机械化运输装置
旧有的锻造车间有条件的应配上锻造操作机和装出料机。新建造的锻造车间,凡560kg以上的自由锻锤均应配备锻造操作机和装出料机。工序间运输应采用机械化装备,传送带和输送机应有防护围栏。 3.13 淋浴室与更衣室
车间应为工人提供淋溶室和更衣室。更衣室尽量靠近淋溶室,并用防滑材料建造淋溶室和更衣室地面。 4 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和工模具 4.1 一般要求
4.1.1 车间应选用符合GB 5083和GB 4064有关规定的设备,并应选用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设备。禁止设计、制造、购买和安装无安全装置和不安全的设备。
4.1.2 设备的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符合安全卫生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篇。
4.1.3 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符合TJ 231(三)第一篇机械压力机安装;第二篇空气锤安装;第三篇液压机安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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