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教务处字[2007]132号

教务处(通知)

江财教务处字[2007]132号

关于2006级第二专业(学位)教育报名的通知

各学院、2006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根据《江西财经大学学分制条件下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起,在校内2006级全日制普通本科中开设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课程。为了使2006级同学能在本学期内顺利完成第二专业(学位)报名及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及条件

报名对象:我校2006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报名条件:

1、修读第二专业,在校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68分的同学。 2、修读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在校英语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的同学。

二、开设的专业

本轮第二学位教育拟开设的专业有: 1、法学学士学位――法学专业;

2、管理学学士学位――注册会计师专门化、物流管理、市场营销、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

3、经济学学士学位――经济学、金融学; 4、文学学士学位――英语专业。 本轮第二专业教育拟开设的专业有:

经济学、房地产经营管理、物流管理、市场营销、注册会计师专门化、金融学、税务(纳税筹划方向)等专业。

三、选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有关规定 1.课堂纪律

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课堂纪律要求,参照《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课堂考勤管理规定(试行)》江财教务字[2006]33号执行。 2.免听

根据《江西财经大学学分制条件下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修读第二专业(学位)的专业主干课程,如在第一专业的必修课或选修课中已修读该课程,

且课程名称、学分及考核要求相同,成绩合格者,经第二专业(学位)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可办理课程的免听手续,但须参加第二专业(学位)该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登记,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3.重修

学生某些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若同学因其成绩偏低而不满意,可申请付费重修,其成绩可按两次中高分登记。

4.学分

在修读第二专业(学位)课程过程中,如果擅自退学,其修读第二专业(学位)课程所得学分全部无效。经批准中途退学者,其修读的第二专业(学位)课程所修学分不能冲抵第一专业的课程学分(同时,也不能用第一专业所修学分冲抵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学分),但二专所学课程及学分单独存入学生学习档案。 四、申报注册及缴费时间安排

2007年12月1日至10日在网上申报。交费时间:2007年12月10日---15日,交费后由二专所在学院在网上注册,逾期交费者作弃权修读处理。具体操作见附件“操作流程图”。

本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定于下学期第3周开始上课,上课时间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期间,同学们可在下学期第3周在网上打印课表。

请各学院、2006级班主任利用班会时间指导学生申报修读第二专业(学位)。 五、注意事项

会计学院第二专业《注册会计师专门化》06级大二下学期开设《中级财务会计》,入门课程是《会计学原理》,请报名该专业的同学,如未修读《会计学原理》,学生请到会计学院院办报名登记补课,学院视报名情况安排教师对同学进行学前免费培训。

特此通知

附件一:江西财经大学关于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的规定

附件二:江西财经大学第二学位教育申请表、江西财经大学第二专业教育申请表 附件三:二专申报与注册流程

附件四:第二学位培养方案(计划)表、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计划)表

教 务 处

2007年11月28日

主题词:二专 报名 通知 抄报:校领导

抄送:处领导、各教学单位、有关部门

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2007年11月28日印 (共印5份)

附件一:

江西财经大学关于第二专业(学位)

教育管理的规定

江财字[2000]50号

为适应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条件下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的需要,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第二专业(学位)的开设范围及修读条件

1、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在修读原学科门类某专业的基础上,选修另一学科门类某专业的主干课程12门左右,总学分36—42学分,总课时达576-672学时,并达到该学科门类专业的毕业条件及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第二专业教育是指在修读原学科门类某专业的基础上,选修相同学科门类另一专业的主干课程8门左右,总学分为24—30学分,总课时为384—480学时,并达到该专业的毕业条件。

2、我校已有毕业生的现有学科门类各专业都可开设第二专业(学位)教育。开设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必须具备相适应的师资、教学设备、教材、题库及严格的考试办法。我校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统计学、国际金融、国际商务等本科专业可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会计学、注册会计师、财务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工程管理、旅游管理、物流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等本科专业可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法学等本科专业可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英语、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等本科专业可授予“文学”学士学位;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本科专业可授予“工学”学士学位;信息与计算科学等本科专业可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3、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付费修读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生在校第一、二学期取得不低于标准学分,且所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68分的学生,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在校第一、二学期取得不低于标准学分,且加权平均成绩达到或超过70分,在校英语必修课成绩加权平均不低于70分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在425分以上的学生,可申请修读第二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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