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变电部分

5)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 6)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

14.3.1.4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不得正反交叉设置;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数量应符合表14-4的规定。 表14-4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卡数量

钢丝绳直径(mm) 7~18 19~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个) 3 4 5 6

14.3.1.5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新插接的钢丝绳套应作125%允许负荷的抽样试验。

14.3.1.6 通过滑轮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滑轮、卷筒的槽底或细腰部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遵守下列规定:起重滑车:机械驱动时不应小于11;人力驱动时不应小于lOo 14.3.2 千斤顶。

14.3.2.1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禁止使用。

14.3.2.2 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14.3.2.3 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14.3.2.4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14.3.2.5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14.3.2.6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14.3.2.7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14.3.2.8 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14.3.3 链条葫芦。

14.3.3.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时,禁止使用。

14.3.3.2 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4.3.3.3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14.3.3.4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入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准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14.3.3.5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14.3.3.6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14.3.3.7 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14.3.4 合成纤维吊装带。

14.3.4.1 合成纤维吊装带应按出厂数据使用,无数据时禁止使用。使用中应避免与尖锐棱角接触,如无法避免应装设必要的护套。

14.3.4.2 使用环境温度:畸40一100℃。

14.3.4.3 吊装带用于不同承重方式时,应严格按照标签给予定值使用。 14.3.4.4 发现外部护套破损显露出内芯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14.3.5 纤维绳。

14.3.5.1 麻绳、纤维绳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准大于O.98kN/cmz。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应力应降低50%。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准用于起重作业,纤维绳出现松股、散股、严重磨损、断股者禁止使用。 14.3.5.2 纤维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一般纤维绳禁止

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

14.3.5.3 切断绳索时,应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断头应编结处理。 14.3.6 卸扣

14.3.6.1 卸扣应是锻造的。卸扣不准横向受力。 14.3.6.2 卸扣的销子不准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14.3.6.3 不准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14.3.7 滑车及滑车组。

14.3.7.1 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准使用。滑车组使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准小于表14-5的规定。 表14-5 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滑车起重量(t) 1 2 10~20 32~50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mm) 700 900 1000 1200

14.3.7.2 滑车不准拴挂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线路作业中使用的滑车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否则必须采取封口措施。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14.3.7.3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14.4 人工搬运。

14.4.l 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制定运输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4.4.2 用管子滚动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14.4.2.1 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14.4.2.2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cm,以便调节转向。手动调节管子时,应注意防止手指压伤。 14.4.2.3 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同时,无论上坡、下坡,均应对重物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15 高 处 作 业 15.1 一般注意事项。

15.1.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15.1.2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15.1.3 高处作业均应先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车、升降平台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15.1.4 在屋顶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15.1.5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15.1.6 安全带和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应按附录L定期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15.1.7 在电焊作业或其他有火花、熔融源等的场所使用的安全带或安全绳应有隔热防磨套。

15.1.8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并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L如隔离开关(刀闸)支持绝缘子、CVT绝缘子、母线支柱绝缘子、避雷器支柱绝缘子等J。

15.1.9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拴牢。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安全保护。

15.1.10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作业人员不准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

15.1.11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

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15.1.12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如铺设木板等。

15.1.13 禁止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应用绳索拴牢传递,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15.1.14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同时,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15.1.15 低温或高温环境下作业,应采取保暖和防暑降温措施,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15.1.16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5.1.17 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和使用,应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L火(水)电厂(动力部分)J》中的有

关规定及国家相关规程规定。

15.1.18 利用高空作业车、带电作业车、叉车、高处作业平台等进行高处作业时,高处作业平台应处于稳定状态,需要移动车辆时,作业平台上不得载人。 15.2 梯子。

15.2.1 梯子应坚固完整,有防滑措施。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

15.2.2 硬质梯子的横档应嵌在支柱上,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并在距梯顶lm处设限高标志。使用单梯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约为60°。 梯子不宜绑接使用。人字梯应有限制开度的措施。 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15.3 阀厅的工作。

15.3.1 阀体工作使用升降车上下时,升降车应可靠接地,在升降车上应使用安全帽,正确使用安全带,进入阀体前,应取下安全帽和安全带上的保险钩,防止金属打击造成元件、光缆的损坏,但应注意防止高处坠落。

15.3.2 阀体工作不得坐在阀体工作层的边缘,以防高空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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