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角山水库大坝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土石坝(堤)填筑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本细则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内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参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和有关管理法规编制。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承建单位在具备了坝(堤)填筑的开工条件时,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和相应技术规范,结合自然条件和施工技术水平编制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报监理部审批。 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 工程简况(包括项目构成、合同或设计工程量、合同工期等); (2) 施工管理与作业劳动组织; (3) 施工准备及程序和方法; (4) 施工进度计划;

(5)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措施; (6)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 (7) 合同支付计划;

(8) 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事项。

2.2 承建单位应在坝(堤)填筑工程施工前,完成铺工放样工作,并将其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如下: (1) 工程简况,施工范围布置图; (2) 放线依据及对原点检测校核情况; (3) 施测方法,使用的仪器和人员配备; (4) 放线成果(包括记录和平面布置图)。

2.3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签,限时批复,原件不退回。

2.4 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可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2.5 监理部在接到承建单位申报开工申请单后,24小时内开出工程项目开工许可证,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返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视为已报经审阅。

2.6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并不得影响其它标段的施工。

3.2 施工中若发现土料不合格、铺土厚度、相邻段搭接不符合要

求,监理工程师有权令施工单位返工处理。

3.3 每层填筑压实完成,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4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实行“三检制”,并认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检查,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 3.5 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技术措施的效果不符合或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提出调整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3.6 施工过程中,当监理工程师需查阅资料和现场记录或者需作检验时,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3.7 监理部的巡视和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违反设计及技术要求时,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与经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四、施工前质量控制

4.1 坝(堤)体填筑必须在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

4.2 坝(堤)填筑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送交土场复查试验报告,并提出建议性意见,供监理修改。其内容包括:料场分布、试坑及探坑平面布置、含水量、地下水位、代表性土样,实际可开采量等。 4.3 坝(堤)填筑前7天,承建单位选择施工段落,分别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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