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2007327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一般规定

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 整幢房屋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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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10. 各类房产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1. 房产证注记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进位的原则“4舍5入”。 12.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为二级。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器具。测绘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 (一)、套建筑面积

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二)、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三)、套内使用面积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 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四)、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支撑墙体所占的面积,有共用墙和非共用墙两种。套与套之间,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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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用墙墙体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厚度不包括粉灰装饰厚度。

(五)、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 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 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 阳台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三、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细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 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 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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