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西宁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及有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西宁市就业创业培训

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3.29 【实施日期】2017.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西宁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执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局发〔2017〕21号),确保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补贴范围

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毕业前一年学期结束起的12个月内)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及企业新招用人员。 1 / 5

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有创业意愿的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者和创业初期(开业5年以内

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人员)的创业者、省内各高等院校参加学制教育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学生)。 城乡未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培训机构

承接政府购买就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一类为直接承担就业培训项目的省内具备学制教学资质的各类中等职业(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包括技师学院);一类为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的就业培训项目招投标职业培训机构推荐名单中的培训机构。 三、培训补贴标准

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的时间及补贴标准依照《青海省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和创业培训工种时间及补助标准》(青人社厅函〔2015〕623号)相关规定执行。 城乡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属于鉴定工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属于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

新开发“创业+技能”的培训项目,每班不超过30人,培训合格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依照短期技能培训补贴测算方式核定补贴。 “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50%,全额兑付第三阶段培训补贴,未达到的,按实际创业人数兑付。“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补贴。 2 / 5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

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交通住宿费统一按照在市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800元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

四、培训管理及培训补贴审核职责

各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券(鉴定券)领取发放、开班审批、培训情况及结业考试的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申报审核、培训资料建档保存工作,在政府补贴技能培训中承担主要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负责创业培训的开班审批、培训情况及结业考试的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申报审核、培训资料建档及保存工作,在政府补贴创业培训中承担主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市SIYB项目办负责创业培训备案和监督管理。

市人社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统筹落实重点培训项目,并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五、培训补贴方式

培训补贴采取委托培训机构申领、委托企业申领、培训者个人申请报销三种方式。 一是由直接承担就业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政府招标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可由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申领方式为: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按培训管理职责,向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培训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均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

二是企业新招用城乡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对新招人员在6个月内组织进行岗前就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类企业新招人员进行岗前培 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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