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级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村级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使村级组织工作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村级组织

第二条 村级组织是指村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下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会、团支部(含团总支、团委,下同)、妇代会、民兵营(连)等。

第三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四条 全面推行\两推一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并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有计划地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村挂职、任职,选调大专以上优秀毕业生到村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及时充实到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对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村,可以通过选调、异村交流、下派等形式,配齐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第五条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和新村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接受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依照《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及时换届选举,成员可连选连任。有关选举步骤、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 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 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

(四) 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五) 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六) 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八)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和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

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九) 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 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十一)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特点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组织形式,担负着发挥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和兴办企业等职能。实行单独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连)等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办企业职工、青年、妇女、民兵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着教育引导和团结带领群众在农村基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维护农村稳定的任务。

第三章 村务决策

第八条 村务实行民主决策。凡村重大事务决策,村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村务决策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重大事务决策的初步方案由村党组织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研究讨论,其他村级组织提出的,必须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

(二)召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 (三)须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原则上先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讨论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村重大事务包括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连)等班子成员以及村计生、文书、财会等其他干部的拟任人选;

(三)由村财支付的村干部补贴的发放;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招标承包方案,村经济实体、集体土地、山林等的招标承包经营; (五)学校、道路、农田基本建设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招标承包方案; (六)村庄规划,宅基地的使用和分配; (七)乡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 (八)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九)村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一)村党组织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二)凡属村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以党组织委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须上报级党委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

(三)村党组织委员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本村整体的发展规划和思路;研究事关全村各项事业发展、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党员工作方面的问题;研究协调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连)等群体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党员大会议事规则

(一)党员大会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党组织书记主持,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需要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宜推迟举行;

(二)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召开党员大会时,参会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

(三)党员大会在研究讨论党务、村务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既要充分发挥民主,尊重党员的意见,又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讨论事项作出决定;

(四)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以应到会党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所作的决定不得违背党内规章及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的召开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投票决定。村民会议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村内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但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事项除外。

村民代表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水平,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能密切联系群众,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村民代表的名额及产生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居委会组织法〉办法》执行。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一)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村民自治、依法办事、集体利益服务国家利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要及时以公示、公告或广播、电视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开,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要把上级的指示、工作任务和政策及时传达给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级组织,加强工作领导与指导;村民委员人和其他村级组织要把重大的工作情况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村务管理

第十四条 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农民承担费用收取和管理

(一)农民承担费用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提留、乡(镇)统筹;

(二)村提留、乡(镇)统筹按农民人均比例提取。向农民提取的村提留,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的3%;乡(镇)统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提取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用时,应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票据;

(三)在农村税费改革地区和在农村全面推选税费改革后,有关农村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按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集资兴办村公益事业的管理。修建村道路、发展水、电设施和教育、卫生、农田基本建设等公益事业,必须遵循减轻农民负担、量力而行和尊重多数人意见以及经上级审批的原则。对筹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并随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村党级织印章由党组织指定专人管理;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其他人不得管理印章。对印章的管理使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党组织章的,须经村党组织书记同意;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须经村民委员会主任同意;重大事项需要盖章的,须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时,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管章人员要做好印章使用的记录备查。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或私自收取费用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管章人员的责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票据由村会计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任何村干部不得私自拿取票据特别是收款票据。村干部因收款需要领取收款票据,要办理手续,实行登记备查制度,收取的款项要及时上缴村财务,并核销票据。收费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把尚未使用的收款票据缴交村会计,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管理本村文书档案、财务档案、村务公开档案以及各种会议记录。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在存档期限内,妥善保管好档案,注意防盗、防火、防鼠、防潮、防尘等。管理人员更换后,应及时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第五章 村务公开

第二十条 村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村党组织书记为领导小组组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为副组长。

第二十一条 村务公开主要内容

(一)村集体财务收支: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收益分配,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投资,债权债务等。

(二)村干部管理: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各类福利性、分配性收入和民主评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奖惩情况;

(三)计划生育:当年按政策生育对象的名单,人口增减,政策奖励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数额等情况;

(四)企业(耕地和山林等)承包:村集体企业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养殖水面、果园、鱼塘、林地以及\四荒\地发包(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经济资源的开发等情况;

(五)工程招标投标:村道路、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工程的筹资、招投标结果及工程建设等情况;

(六)宅基地分配及土地征用补偿:宅基地规划、申报、分配方案等情况;被征用土地的位置、面积、补偿标准与款项及分配使用、土地登记发证等情况。

(七)义务工摊派及农民负担:村公益事业建设筹款筹劳情况;乡统筹、村提留款的数额、上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数额,生产性水费、电费的收缴情况;上级有关部门的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八)优抚、福利和救济工作:优抚对象和五保户的保障,包括筹资筹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灾歉减免的分配与落实;国家扶贫、农业开发、抢险、防汛、移民等款物使用情况;社会救济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受、分配、发放等情况;

(九)党务工作:村党组织的任期目标、责任和重大决策,党员大会的重要决议,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挂钩联系群众、扶贫帮困等情况;村后备干部的培养、使用情况;

(十)其它:村民质询或意见的答复和办理情况,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村务公开主要形式

(一)在群众聚居、方便观看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 (二)在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开; (三)通过有线电视、广播、电子触摸屏等媒体公开; (四)发放入户通知单、明白卡、小册子;

(五)实行片区集中公开,便于互相比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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