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连锁店大药房加盟店合作方案

精品文档

连锁药店拓展门店方案

药店连锁业近几年来发展迅速,尤其在医疗体制改革、加入WTO等“催化剂”的推动下,药店连锁企业在向资产多元化转化,似乎药店就是利润的保证,整个药店连锁业呈现一片前所未有的“圈地”现象。就如何选择开直营店、合作店、加盟店以及选址,成了连锁药业最挠头的几个问题,下面浅谈拓展门店的方案。

一、根据本地连锁药房的调查,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做开拓加盟连锁药店方案如下: (1)、凡合作加盟连锁药店的合作商,须交纳质保金,县市级门店10万元/店,乡镇级门店5万元/店,同时质保金不作利息,合作期满质保金退还;

(2)、凡合作店统一根据公司运营模式设立公司 店,同意公司使用的商誉及经营技术资产(包括商号、标徽、采购体系、经营思路、服务规范等)。 (3)、投资商投资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风险,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纳税,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公司对加盟方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合同终止解除之后。

(4)、保证在公司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公司的经营技术资产,按照公司统一的形象经营店铺,事先未得到公司的书面承诺在使用公司的商誉及经营技术资产时,保证不向第三方泄露,不得有降低公司形象的行为。

(5)、公司设立加盟店管理机构及督导员负责与加盟店联系,听取意见,检查加盟店遵守协议的情况,其加盟方须接受管理,以便解决涉及经营管理模式及使用公司商誉及经营技术资产等方便问题,使用“ ”标识及装修风格,营业必须的服装、包装物、销售凭证、信息管理系统等,费用按着成本由加盟方承担。

(6)、加盟方经营项目范围内的自主决定,报公司备案。如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经营,需事先得到公司的同意,其办证费由加盟方承担。

.

精品文档

(7)、公司严格按照GSP标准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及配送业务,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所配送的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公司对药品质量承担责任,还应每年以《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不定期抽查加盟方,如发现其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项大于10%,公司有权责令加盟方限期整改,以确保药品质量。

(8)、加盟店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必须安装使用公司统一的软件;为确保药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按照药监部门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规,公司向加盟方开放库存系统,加盟方药品由公司药品配送中心统一配送,加盟方不得私自采购。

如加盟方私自采购药品,按照零售价的300%-500%进行处罚;

如私自采购被药监部门查处,则公司按照药监部门对加盟方处罚金额的300%-500%给予处罚;并由加盟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加盟方能组织到质优价低的药品,并符合GSP相关规定,加盟方可以通过公司审核合格后由公司统一采购并配送加盟方。

(9)、公司配送给加盟方的药品,按照“进价”的原则进行现款结算,但不享受公司采购满多少计划赠送品种政策。除因药品质量外,原则上不予退。个别药品在一个月内配送,且有效期在一年以上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药品,公司审批通过后可以调换。

在正常营业期间,加盟方根据分店的经营情况定期向公司报送药品配送计划,公司根据加盟方的配送计划将公司已有的药品定期配送到加盟方,运输费由加盟方承担;对于配送地点较远的加盟方,加盟方自行到公司按配货计划购买提货或公司代为运输。

加盟方对配送的药品根据配送单进行逐批的质量验收,并签字存档作为验收记录保存。

.

精品文档

为加强和扩大药品的市场覆盖面,促进和推广新产品市场开发,公司可以将新增药品或新操作药品向加盟方配送或由方加盟直接向公司购买,加盟方保证按要求及时在店内醒目处上柜陈列和促销,不收取任何费用。

(10)、公司向分店推选进货品种,品目;分店按公司零售价格销售药品;如公司给出的统一零售价格与本地情况不符,分店可以向公司说明情况。公司调查情况属实,公司给出与情况相符的价格。

(11)、加盟方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能按国家法规和药监部门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公司对加盟方的处罚金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当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须在10日内补足。

(12)、乙方发生如下任何一项行为,公司可解除合同:

1、不接受甲方的管理、督导。 2、没有完成年度进货任务。

3、违规私自采购药品拒绝处罚或私自采购2次以上的。 4、保证金扣除未及时补足。

5、有影响“ ”形象,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6、有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其他违约行为。 (13)、公司发生如下任何一项,加盟方可解除合同:

1、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2、有其他违规行为。

(14)、不论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一旦终止,加盟方停止使用甲方商誉及经营技术资产,自行撤除甲方的一切营业象征,交还或注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医疗器械许可证及相关经营手续。公司如遇重大变故解除合同,需提前三

.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