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199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4号发布 根据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 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 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 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人民警察着常服、执 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第五条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 环绕半周的国徽。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 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 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 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 枚四角星花。 第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 的人民警察相同。 第七条 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 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 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 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 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二、第四条修改为:“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 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 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三、第五条修改为:“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 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 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 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 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
枚四角星花。” 四、第六条修改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 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 五、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2001年9月30日前,国务院1992年9月12日发布、1995年5月1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 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对尚未换着新式 警服、佩带新式警衔标志的人民警察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