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之一)介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综合问题

1. 关于试点纳税人申请补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需要补开发票的,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补开完毕,2017年1月1日起不得补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3)需补开发票的纳税人填写《补开增值税发票申请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申请单),连同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向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原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经查询人(正式干部)、科(所)长签字确认,在《申请单》上加盖地税征税专用章,并登记《补开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地税)》(样式附后)。

(5)纳税人持原地税机关签章确认的《申请单》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申请单》后,登记《补开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国税)》(样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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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能够自开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后,按照《申请单》所列内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补开发票的第五联连同《申请单》、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7)不能够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8)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申报过程中,如发现自开票纳税人未取得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的《申请单》自行开票,且未计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应主动提示纳税人回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请补开发票事宜,经提示仍未取得或无法证明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每月终了,市级国税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当期《补开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国税)》电子信息交与同级地税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经地税机关核对确认,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国税部门处理。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国地税部门协商确定。

附件: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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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单

税务机关(公章):

原地税纳税人识别号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完税凭证号码 营业税计税依据 已纳营业税税额 需补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价税合计额 税款所属时期 受理人(签字) 备注 序号: 单位:元

原地税纳税人名称 国税纳税人名称 劳务名称(营业税品目) 税率 已代开地税发票金额 税款所属税务机关 税款入库时间 科(所)长: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填表说明:1.税务机关栏加盖县区局税务机关或税务所公章; 2.序号的编写规则由各县区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系统税票号码;

4.已代开地税发票金额栏填写本组税票已代开地税发票金额; 5.未代开地税发票金额栏填写本组税票未代开地税发票金额; 6.税款入库时间为征管系统入库时间; 7.每组完税凭证对应一张申请表。

8.本申请单一式三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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