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一、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具体是指:假设承包商根据发包商的要求完成新的房屋建筑后,发包商支付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对应的发包方式为房屋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武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表一。

表一: 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说明:

本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格不包含空调、采暖等设备重置价格,如房屋建筑中设有这些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三、各类房屋分等定级标准见表二

表二 房屋分类分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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