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21 来源: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第32号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 圩
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科技部部长:万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
2016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5.国家规定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
(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五)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