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

期内达到相应的职级标准后,可正式转入相应职级,并补发另20%的薪资。

第三章 团险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团险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为: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拓展新客户: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了解客户动态、把握客户需求、提供保险计划、协助办理投保手续。

3、 维护老客户:维护良好合作关系、拓展业务的广度和深度、协助办理投保、保全、理赔手续。 4、 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标准。 5、 建立并维护本人的展业日志,定期向上级做出汇报。

6、 反馈市场动态和信息(政府、客户、同业)。 第十二条 团队主管的工作职责为: 1、 2、 3、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达成本单位的业绩目标和人力目达到基本法规定的本人和本单位的考核标准。 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培训、辅导和陪同展业。

标。

第十三条 分公司团险部经理的职责:

1.执行总公司的团体保险发展战略和销售策略,完成总公

司下达的团体保险销售任务;

2.进行所辖市场环境分析,结合市场的特点,制定分公司

的销售目标和激励计划,选择合适的销售策略,推动业务发展;

3.管理和培养所辖区域团体保险的销售队伍,有效提升销

售队伍的整体能力和业务素质,维护和拓展区域团体保险销售渠道;

4.对销售团队主管的考核、评价、辅导和教育,培养骨

干;

5.销售资源和销售费用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第四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考核

第十四条 团险业务人员的考核指标为标准保费收入和承

保客户。权重分别为70%和30%。

1、 险种名称 团体意外险 团体意外医疗 团体住院费用 一年定期寿险 附加团体重大疾病 分红年金

办法所称“标准保费收入”是指将实收保费按一定

比例折算后的保费收入,具体标准为:

保费收入 1 1 1 1 1 1 标准保费系数 8 4 2 5 5 注释 险种类别由总公司根据各险种的赔付情况每年修订。 1(趸缴)

2(期缴) 注:以上表格的保费收入指的是净保费。

净保费=保费收入—综合费用(指中介费,手续费等性质的支出)

标准保费=净保费X标准保费系数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标准保费折算办法由总公司团险部以文件或团险工作通知书的形式予以明确。 2、

办法所称“承保客户”是指投保我公司团体保险险种,被保险人不少于5人且折合标准保费不低于下表所述金额的客户。 类 别 标准保费(万元) 一类地区 2 二类地区 1 在同一考核期内,同一客户投保的各类险种、或多次投保同一险种的标准保费可累计,但只计为一个客户。

3、 两名业务人员合作承保同一客户,每名业务人员的标准保费按50%计入。或根据两人协商同意的比例进行分配。 4、

两名业务人员合作承保同一客户,每名业务人员承保的客户数计为0.5户。

5、 多名业务人员合作承保同一客户,可以由合作者通过协商确定标准保费的分配比例,但标准保费参与分配的人数最多为4人。客户数参与分配的人数最多为两人。协商分配不成的,由团险负责人决定分配比例。

第十五条 各级业务人员的考核标准按其所属地区类别确定,各类地区相应的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职级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业务员 (6个月) 标保 40 户数 3 标保 30 户数 3 注:标准保费的单位为:万元,客户数的单位为:个; 2、 正式业务人员的半年考核标准 一类地区 职级 晋升 维持 二类地区 晋升 维持 户数 6 6 5 5 4 3 标保 户数 标保 户数 标保 户数 标保 700 4 550 高级业务经理 7 400 5 800 6 300 一级业务经理 1000 二级业务经理 500 一级业务主任 250 二级业务主任 130 90 业务员 6 150 6 5 4 90 60 40 5 400 5 200 5 110 3 80 5 140 5 4 3 80 50 30

第十六条 客户数是团险赖以长期发展的基础。但对于单个客户保费超过200万元的,可按照每200万元折算一个客户数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从业务员到高级业务经理的晋升和维持标保由两个指标构成,一是长险保费,二是短险保费,两者的占比分别是75%、25%。

第十八条 业务经理每次考核时达到晋升指标者可晋升一个职级。标准保费考核业绩达到所越职级晋升指标的正式业务经理可越级晋升,但最多只能晋升两级(业务员不得越级晋升)。

第十九条 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时,将该业务人员的当期考核分数与前一个考核期的考核分别按一定比例计入当期考核分数,具体比例如下: 当期标准 上一个考核期 上上个考核期 保费业绩 标准保费业绩 标准保费业绩 100% 80% 75% —— 20% 15% —— —— 10% 经历1个考核期 经历2个考核期 经历3个及以上考核期

第二十条 考核业绩达不到原职级维持指标时,降至实际考核业绩所对应维持指标的职级。

第二十一条

正式业务人员因产假、病假、事假等原因

缺勤,或因新转正,考核期内正常工作不满二个月者,该考核期不进行考核(可直接维持原职级),晋升指标不变;正常工作满二个月不满四个月者,考核时按其职级维持指标的一半进行维持考核,晋升指标不变;正常工作满四个月者,考核指标不变。

正式业务人员怀孕期间不进行维持考核,但仍可晋升,晋升指标不变。

第二十二条

业务员在考核期内标准保费收入未达到业

务员的考核标准(按六个月计算),其基本工资按业务员的60%计发,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薪资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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