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操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

发管理操作规程》和《劳动合同书范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藏人社厅发[2015]66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4.28 【实施日期】201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操作规程》和《劳动

合同书范本》的通知 (藏人社厅发〔2015〕66号)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政工人事处: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14]87号)精神,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人员就业的保障作用,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操作规程》和《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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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8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岗位开发使用审批、人员考核安置、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等工作程序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类别和范围,遵从《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在工作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区实际,逐步予以完善,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遵从《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第五条 工作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及政府补贴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对单位用人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从 2 / 7

业人员在岗情况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全区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使用、劳动合同签订、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岗位指标,对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予以清退;按季度和年度统计全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补贴使用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对区直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初审,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并做好拟用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以及录用后用人单位申报的两项补贴的审核支付等工作;负责有计划地安排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技能。

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市)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季度和年度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计上报本地(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补贴使用情况;负责对地直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初审,报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并做好拟用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按照6:4的要求,负责做好用人单位申报两项补贴的审核支付以及地(市)资金配套工作;负责有计划地安排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技能。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审查认定、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安置、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负责建立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和数据库;按季度和年度向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计上报本县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补贴使用情况;负责有计划地安排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转岗就业技能。

街道(乡镇)负责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辖区内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 3 / 7

核。

用人单位负责岗位开发申请,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资金申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合理安排从业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岗位补贴表,执行考勤制度,将其上岗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从业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停拨相关费用,并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按照“岗位真实、设置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合理确定、开发本地公益性岗位种类、数量,适度保持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

第七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的单位,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应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载明基本情况、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

(二)《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须载明单位名称、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岗位设置概况等。

(三)就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等方面做出承诺。

以上材料按《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书面申请和《承诺书》各1份进行提交。 4 / 7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审批程序如下:

(一)受理。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下同)相应栏内签注审核意见,确定安置人数后报送同级人社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退还材料并告知理由。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考察意见以资审核。 1.当年新增加的用人单位; 2.原有单位拟扩大用人规模的; 3.对申报材料存在疑问的。

(三)审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的,在《认定申请表》相应栏内签注姓名和日期表示确认。不同意的,退还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受理、审核、审定的岗位责任人,自治区级分别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分管局领导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厅领导,地、县应参照自治区做法,结合实际确定。

(四)收尾。审批完结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各留存1份材料,做好整理、登记、存档工作,并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告知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领取《认定申请表》。 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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