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排放限量》DB330621T059-2013

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具体物质详见表6-12。

表6-12 35种挥发性有机物名称 1,1-二氯乙烯 1,1,1-三氯乙烷 甲苯 间,对-二甲苯 1,3-二氯苯 1,1,2-三氯-1,2,2-三氟乙烷 四氯化碳 反式-1,3-二氯丙烯 邻-二甲苯 1,4-二氯苯 氯丙烯 1,2-二氯乙烷 1,1,2-三氯乙烷 苯乙烯 芐基氯 二氯甲烷 1,1-二氯乙烷 三氯乙烯 1,2-二溴乙烷 4-乙基甲苯 1,2,4-三氯苯 顺式-1,2-二氯乙烯 1,2-二氯丙烷 氯苯 1,3,5-三甲基苯 六氯丁二烯 三氯甲烷 顺式-1,3-二氯丙烯 乙苯 1,2,4-三甲基苯 苯 四氯乙烯 1,1,2,2-四氯乙烷 1,2-二氯苯 该方法中的35项有机污染物在表5-6中部分列出,但目前并未将该方法用于检测纺织整工业废气中的VOCs情况。另外,对于印染废气中的有机酸类、醇类、酮类及酯类化合物,若存在大量使用(如乙酸、乙酸乙酯、丙酮、丁酮、异丙醇)应按相关的方法监测并计算入VOCs排放总量。由于项目调研监测期间,该方法并未生效执行,现场企业监测是通过监测非甲烷总烃指标项目表征VOCs排放量。从监测数据(表5-9)可看出,定型机废气的非甲烷总体指标偏低,现场监测的最大值仅13.2mg/m3,未能有效的反应出定型机废气VOCs实际排放情况。为此,本标准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应的VOCs排放数据。纺织涂层类企业VOCs控制限值参考《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中对VOCs限值要求,并适当加严。非纺织涂层类企业在纺织涂层类的基础上进行加严控制。因此,本标准将纺织涂层类企业现有污染源VOCs(不含DMF)的控制限值设定为100mg/m3,新源控制限值为60mg/m3。非纺织涂层类企业现有污染源VOCs控制限值设定为60mg/m3,新源控制限值为30mg/m3。表6-15列举了国内外各行业标准对VOCs控制要求。此外,目前我国未给出VOCs明确定义、涉及的污染物种类等,因此本标准中的VOCs指标项目待国家相关的VOCs定义和完善的监测方法标准颁布后实施。

表6-13 国内外各行业标准对VOCs控制要求 标准名称 聚氯乙烯工艺 国家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聚氨酯干法工艺 后处理工艺 其他 台湾地区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业挥发性有机物空气管制及排放标准 42

总VOCs限值要求(mg/m3) 150 200(不含DMF) 200 200 65(不含DMF)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广东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大型 涂层应用(溶剂消耗>15t/a) 小型装置(溶剂消耗<15t/a) 干燥工艺(溶剂消耗>15t/a) 40 90 120 30 50 75 100 EHS纺织品制造业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 6.5.11 无组织排放要求

纺织染整企业无组织废气的来源主要有敞开式的操作过程、废气收集过程、助剂、染料等运输、使用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厂界控制浓度与背景浓度差值原则上应按照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二级标准定值。没有质量标准的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值。考虑到本标准大部分指标都已有相关标准可参考,其无组织排放要求也作类似参考与引用,对于未作规定的指标项目以美国EPA工业环境实验室周围环境目标值计算,并作参考。 6.5.12 指标限值汇总

表 6-15 纺织染整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汇总 (mg/m3,除臭气浓度外)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污染物 颗粒物 染整油烟 苯 甲醛 臭气浓度 氯乙烯 二甲基甲酰胺(DMF) 甲醇 苯系物 其他类 纺织涂层类 其他类 10 VOCs 纺织涂层类(不含DMF) 纺织涂层类 所有单位 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现有污染物 20 30 2.0 4.0 500 10 40 80 10 40 60 100 新建企业 10 10 1.0 2.0 300 5 30 25 5 30 30 60 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1.0 — 0.10 0.20 20 0.75 0.4 1.0 2.0 2.0 2.0 注: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计算在内。VOCs待国家相关VOCs定义和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若涉及本标准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按项目的环评要求执行相应的标准。 43

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1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目前,我国暂无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我省主要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的颗粒物和油烟两项指标项目执行相关规定。主要依据这两项指标的去除效率对企业定型机废气进行监管,对纺织染整工业的污染控制是缺乏针对性。

7.2 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比较

本标准非涂层类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新源限值比较结果见表7-1。

表 7-1 本标准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比较 序号 1 2 3 4 5 6 7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物 颗粒物 染整油烟 苯 甲醛 臭气浓度 苯系物 VOCs 现有源/新源 20/10 30/10 2.0/1.0 4.0/2.0 500/300 10/5 60/30 GB16297-1996新源 120 暂无国标 12 25 暂无国标 110* 暂无国标 比较 更严 新增 更严 更严 新增 更严 新增 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本标准 1.0 — 0.10 0.20 20 2.0 2.0 GB16297-1996新源 1.0 — 0.10 0.20 暂无国标 3.6* 暂无国标 比较 相同 — 相同 相同 新增 更严 新增 注:*为GB16297-1996中甲苯和二甲苯合计。 本标准规定的纺织涂层类企业排放限值与《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新源限值比较结果见表7-2。

表 7-2 本标准纺织涂层类与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比较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1 2 3 4 污染物 现有源/新源 20/10 30/20 2.0/1.0 4.0/2.0 GB 21902-2008新源 10/— 暂无要求 2 暂无要求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比较 — 新增 相同/更严 新增 本标准 1.0 — 0.10 0.20 GB 21902-2008新源 0.5 — 0.10 — 比较 略宽 — 相同 新增 颗粒物 染整油烟 苯 甲醛 5 6 7 8 9 10 臭气浓度 甲醇 氯乙烯 二甲基甲酰胺 苯系物 VOCs 500/300 80/25 10/5 40/30 40/30 100/60 暂无要求 暂无要求 暂无要求 50 70* 150 新增 新增 新增 更严 更严 更严 20 1.0 0.75 0.4 2.0 2.0 暂无要求 暂无要求 暂无要求 0.4 3.6* 10 新增 新增 新增 相同 更严 更严 注:*为GB16297-1996中甲苯和二甲苯合计。 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由于目前国家层面未开展对纺织染整工业废气的治理工作。我省属于纺织染整工业的高度集聚区,纺织染整废气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对印染废气的治理工作开展较早。由于受到排放标准的影响,目前仅对颗粒物和油烟两项指标的去除率进行监管。故监测数据主要是油烟与颗粒物两项指标。本项目非纺织涂层类企业技术可行性主要基于油烟和颗粒物两项指标。纺织涂层类企业则以苯系物为关键指标分析。相关因子的产排污情况以及相关处理的处理效率如表8-1所示。通过增设静电除尘、热能回收、冷凝、吸附、吸收等处理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相关污染因子的排放限值均能基本达到要求。

表 8-1 关键污染因子的产排污浓度及相关治理措施 产生浓度 污染物 范围 均值 排放浓度 范围 均值 标准限值 现源 新源 处理技术 处理 效率(%) 90以上 90以上 90以上 90以上 90以上 90以上 95以上 95以上 95以上 水(药剂)喷淋 80以上 静电处理 颗粒物 非纺织涂层 染整5.6~431.6 油烟 6244.8 0.3~599.5 72.4 30 10 5.4~202.8 2~300 2821.4 35 20 10 水喷淋+静电 热能回收+水喷淋+静电处理 冷却+高压静电 静电处理 水喷淋+静电 热能回收+淋+静电处理水喷 冷却+高压静电 纺织涂层 苯系物 0~192 44.0 — — 30 20 活性炭吸附+回收 水(药剂)喷淋 75以上 45

冷凝回收法 吸收法 焚烧法 50~95 80以上 90以上 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根据调查目前非纺织涂层类企业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约20万元/台,静电除尘约35万元/台,组合型处理设施预计费用在50~70万元/台。在处理成本方面主要是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电费、药剂费及人工费。电费主要是引风机和处理设施运行的电能消耗,药剂费主要是水喷淋过程中投加药剂费用,部分企业也用废水替代,减少药剂使用费用,人工费主要是设备日常管理维护。不同处理工艺其运行成本所有差异,平均运行成本约200元/天,静电处理稍微偏高。另外,通过油剂的回收可大幅降低运行费用,部分企业可做到运行成本费用与油剂回收费用相抵消。即企业只需要一次性投入设备费用即可达到本标准排放要求限值。若部分企业油剂回收量低,每年按300天工作计算,每台定型机每年的废气治理运行费用为6.0万元。

对于纺织涂层类企业,由于涉及到溶剂的使用,应该加强溶剂回收利用。建议存在大量使用溶剂企业,向医化企业借鉴相关的溶剂回收措施和溶剂处理方法。预先通过冷凝(深冷方式)对溶剂进行回收利用,冷凝废气达到标准要求可直接排放,若不达标需要进行活性炭吸附或溶剂吸收处理。其中,采用吸附法处理有机废气的企业其处理工艺必须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根据对调研现有企业了解,废气处理设备投入成本和运行成本,可通过3~5年溶剂回收的方式收回成本。因此,纺织涂层类企业相比非纺织涂层类企业,主要是一次性投入设施费用较高,会给一些老企业或加工企业带来较大的压力。

考虑到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以及国家对大气环境的日益重视等多方面因素,标准限值如此设置是合理的,也符合我省当前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增加二级静电的要求。另外,从实际调研结果来看,部分已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现有企业的基本也能达到本标准现有企业要求,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的需要进行升级改造。经过企业二级静电改造在执行新建企业标准限值要求上也不会存在较大的难度。

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目前,我省约有3000余台定型机,其中绍兴县接近占50%,1500台左右。若每台定型机每天排放定型机油烟量按50kg计算,全省未治理前,每年向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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