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热水锅炉技术规格书

真空热水锅炉技术规格书 1.1.一般要求

1.1.1.本节说明有关燃油燃气真空热水锅炉及有关之附属设备的供应、安装及调试所需的各项技术要求。

1.1.2.应按设备表所示要求,提供数量和功能相符的设备。

1.1.3.质量标准

有关热水锅炉除须按照由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所制定及获美国保险业研究所(UL)认可的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或BS5500 所制定的相关认可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承压试验外,仍须按照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中国所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承压试验。

a)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 JB/T10094-2002

c)锅炉受压组件焊接技术条件 – JB/T1613-93

d)锅炉水压试验标准 – JB/T1612-94

e)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3271-2001

f)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73-1998

1.1.4.燃油燃气真空热水锅炉的生产商必须具有生产及安装同类型及功能相约设备的经验,其所生产安装的设备必须为常规定型产品并具有五年以上成功运行的记录。

1.1.5.燃油燃气真空热水锅炉的供应及安装须符合当地消防部门、技术监督局、劳动局、供电局及其它政府部门所定的各项要求。承包单位须负责申请及提供所有有关部门对本锅炉设备或本锅炉系统安装的批准文件。

1.1.6.有关设备,无论在运送、储存及安装期间应采取正确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设备在任何情况下不受破损。

1.2.技术要求

1.2.1.提供所有为安全运送和妥善安装有关设备所需的配备和附件。

1.2.2.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所有组件不可含有任何石棉或石棉产品。

1.2.3.在每台设备上须附有原厂的标志牌,标注有关厂家的名称、设备型号、机组编号、制造日期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1.2.4.供应及安装合同内所示数量的燃油燃气真空热水锅炉及所有必须的控制系统和附件,有关控制系统和附件的要求会在合同中说明。真空热水锅炉须由原厂整体装配生产及整体运输,并适用于设备表中所标明的燃气、电力供应。

1.2.5.燃油燃气真空热水锅炉须由原厂整体装配生产,包括燃烧室、真空室、热交换器、燃烧器、鼓风机、控制柜、燃气供应系统及耐高温保护层、配附件、内

置电气线路和耐火物料等。锅炉整体应装配在一重型钢制底座框架上,供电源及各类管道接驳。

1.2.6.燃油燃气真空热水锅炉的功能必须符合设备表所示的各项要求,按BS 845的有关要求,或相关国标的要求,在满负荷状态下,其燃烧效率不可低于90%。

1.2.7.真空锅炉的蒸汽室真空度不小于20kPa。

1.2.8.构造

a)须采用优质钢管,两端经膨胀和翻边镶入管板。

b)炉膛须用高厚度钢板卷折焊接而成。

c)真空锅炉外壳须按照英国标准BS EN 12953-1或855进行全面焊接,并须同时符合相关的国家规范要求。

d)真空锅炉须配备铰接式检修门/口,以便检修及清理真空锅炉内部的管板、水管、烟道等各部位。所有检修门须配有适当及耐用的密封垫片以确保气密性。

e)须设有耐高温玻璃自洁式火焰观察孔,供以观察锅炉的燃烧情况。

f)内置U型热交换器,材质要求为304不锈钢,法兰接口。

g)真空锅炉的外保温须根据真空锅炉的类型和操作温度而定,但保温隔热的效果须等效于50mm厚高密度矿物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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