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最高院《关于首封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财产问题
的批复-法释〔2016〕6号》2016.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来源|央广网/人民法院报延伸阅读:
点击→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权威解读、问题分析和典型判例
点击→ 最高法院: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点击→ 最高院新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重大调整-最长3年(2015)点击→ 最高院:关于对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点击→ 典型案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点击→ 农村房屋和土地抵押贷款新规21个重要问题解读(附逐条对照分析2016)
点击→ 抵押预告登记与预查封登记同时存在时的司法处理(典型案例)点击→ 高院新规: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重要疑难问题解答(处理意见 理由说明点击→ 北京高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问题的24条最新意见(2016新规)法客帝国按:最近一段时间各地(如天津、福建、浙江、山东、上海等高级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很多,终于轮到最高
法院出手给权威答案了。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该司法解释将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全文共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解决法院首封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债权冲突问题的请示》(闽高法〔201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
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