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辩陈词:
对方辩友滔滔不绝的雄辩也同样无法掩饰辞理的缺失。让我来指出对方辩友的几点偏颇之处。首先,我们今天讨论的安乐死 重点在安乐,而不是死,因为结局已经注定,我们只有减轻病人的痛苦,让其安祥离去。您知道肺癌病人是怎样死去的吗?是活活憋死的呀。应为癌细胞充满整个肺部,无法呼吸。可是因为安乐死尚未合法化,有些人忍受不了这非人的痛苦,选择了自杀。更是忍受了更多的痛苦。倘若他是您的父母,您的爱人,您的亲友,您忍心看着她生不如死吗?您难道不想他能安详死去吗?
另外,对方辩友一直对医德方面耿耿于怀。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会让医生不思进取,遇到难治的病就让病人去申请安乐死,这是与安乐死的初衷相违背的。一个有医德的医生是不会主动提出让病人安乐死的。其实自杀早就存在,可是现在医学水平却在不断进步,也没见过有医生因为不想治病而全病人自杀的呀!对方辩友给安乐死带上这样一顶帽子是不是有违合理性了呢?想到在雅安不顾个人安危救人的医生,在郑大医学院苦读的那些准医生们,我为你们感到委屈呀! 而对于安乐死的前提来看,安乐死必须是患者自愿选择的。我们今天讨论的并不是病人选择安乐死的原因,而是病人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做出什么样的决定。而人在做出一个决定,并不一定是完全为了自己,而是综合考虑之后决定的。比如卖国贼与就义英雄,死的结果毋庸置疑,重要的是死的方式。而对于安乐死本身就是一个自愿的行为,
使患者拥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而有关于误诊的问题,我方一直在强调我们承认误诊普遍存在着,即便是在美国。当病人申请安乐死的时候,法律强制其复诊以确保误诊率在最低,一方面是误诊的病人看到生的希望,也可使申请安乐死德病人明确自己的处境,理性做出抉择。这种严谨的态度,这种对生命权利的保护,不正是人性化法律的写照吗?我相信奇迹也渴望奇迹,但奇迹之所以称之为奇迹,就是因为其发生的概率低,如果面向普遍大众了,那还能称之为奇迹吗?对方说我们实施安乐死的理由过于理想化,那您所说的奇迹您的医疗水平瞬间突破是不是更加理想化了呢?
安乐死合法化存在伦理,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的问题。然而问题的出现和解决都是通过实践的,没有完美的理论,爱迪生还经过了上千次的实验才发明灯泡的,更何况这一有关死亡的大事。只有将其合法化并付诸实践,才能进一步完善其不足,更好地为人们服务。比如我们可以在小范围内实施,然后再推广。由公证人全程监督,每个过程都有一定资格的专家进行核查,以确保其公正性。
安乐死合法化是社会民主的最佳体现,是对生命健康权的进一步体现。提创造了一种让社会理解安乐死的环境。安乐死并非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而是在认识到人类极限的情况下,主动选择的一种安详而有尊严的离开方式,是对声明最终庄重的选择。而我们今天站在这里,并不是对安乐死的一种呼吁,不是要说服大家去选择安乐死,而是给大家提供一种多一种方式,多一种选择,多一种态度。所以我方坚定
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