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规约

总则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三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四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遵守《业主临时规约》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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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xxxx业主临时规约》(以下简称《业主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业主临时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业主临时规约》的内容已认可。

第三条 本《业主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业主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xxxx

座落位置:桐柏南路98号 物业类型:商住小区 建筑面积: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楼板、梁、柱、烟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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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TV系统、燃气系统、通讯及安防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公共绿地、灯光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会所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2、休闲娱乐场所;

3、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场;

4、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商业用房、公用性用房; 5、与其他业主产权或建筑面积无关的房屋、设施设备。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负责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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