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
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
所地国法律。
自然人住所识别标准一般法院地法,也有属人法。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与办法
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
2、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如果是异时取得,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优先;如果
同时取得,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1、户籍为住所,不一致,经常地为住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
所。
在自然人权利能力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何种准据法,有以下几种主张: 1、应适用于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2、应适用法院地法;
3、应依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他的权利问题。(普遍的)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三种不同主张:
1、由其国籍国管辖; 2、由他的住所地宣告;
3、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行使管辖权,但在一定
条件或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一般是属人法同但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
法律关系的死亡宣告则依法院地解决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在国际私法中,一般多主张依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冲突的同一原则,即依当
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但其他例外和限制有:
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分别适用与物之
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
2、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以适用商业行为地法。
我国的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行为能力可以定居国法律。
补充规定:1、如行为在我国的,适用我国;2、外国人在外国认定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认为其有的,应当认定有;3、无国籍的,一般适用定居国法律,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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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4、票据债务人适用其本国法,如行为地认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依行为地。
禁治产是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而禁治产者即指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为财产的活动行为人。主张原上由本法院管辖并适用自己的法律
第七章 法人
一、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 (一)住所地说
(二)组成地说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登记国说或准据法说 (三)设立人国籍说 (四)实际控制说
(五)复合标准说
但采用最多的是根据支法人是依何国法律成立根据法人住所、管理中心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国法人国籍
二、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实践与规定
1、解放初期,主要采用法人资本控制说;
2、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目前采注册登记国说;
3、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规定,采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习标准。
三、外国法人的认许,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
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外国法人的认许的程序 (一)特别认许程序
(二)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 (三)一般认许程序 (四)分别认许程序
中国有关法人认许的规定:
外商活动主要在三种方式:1、临时来华投资(自动承认,一般许可),2、在中国直接投资,3、在中国进行连续和平,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是特别认可程序
法人属人法主要采取法人国籍法说
中国目前对外国法人采注册登记地为定其国籍的标,并以该国法律为其属人法
法人属人法主要适用于以下事项: 1、 法人的成立和法人性质 2、 法人的权利能力
3、 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 4、 法人的解散
5、 法人合并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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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 1、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2、适用代理人代理行为地法;
3、适用代理人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
4、适用代理合同的重心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
中国法律规定,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首诊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做约定, 则按照最密切的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 3、适用代理人代理行为地法。
第九章 财产权
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而对动产,则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1、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2、对于无体物,总的原则以该项财税 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其所在地,3、对于运动中有体动产,以其注册地为所在地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财产或物的法律适用:
1、运输途中货物的物权关系,一般主张适用物之所在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适用注册国法
3、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不应适用物之
所在地,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4、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依属人法处理
5、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一般主张依占有者属人法处理 6、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
中国关于物权法律的适用: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物之所在地适用范围:
1、 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2、 物权的客体范围 3、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 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 物权的保护方法
国际破产: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 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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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及破产主义(单一) (二)属地破产主义(复合)
(三)折衷破产主义,当今国家中多采用的
国际破产的管辖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排除当事人协议管辖 1、 主营业所在地(首要考虑的因索
2、 财产所在地,适用于大陆法系和部分英美法系 3、 住所地
《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的通过,标志着欧盟国际破产法运动有了重大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1、 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依法院地法即破产宣告法
2、 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一般主张适用管理地法, 亦即法院地法或破产宣告国法
3、 国际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适用法院地法。有关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债务人对抗债权的抵销权和否认权,则适用破产宣告国法
4、 国际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有两种,一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 另一种观点是适用破产宣告时财产所在法
信托与代理不同,前者以财产的受托为中心 信托可以分为遗嘱信托和设定信托
信托的效力:信托的管理, 信托的效力、解释。
第十章 知识产权
一、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1、专利授予国法说 2、综合适用法律说 3、行为地法律说
二、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 2、被请求保护国法说 3、行为地法说
三、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被请求国保护法律。
不少国家的立法以及《伯尔尼》和《世界版权公约》均采用或倾向采用这一
原则。
2、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国法。
3、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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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目前主要通过缔结各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实体法公约的途径来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一)主要工业产权条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主要内容:
(1)工业产权保护范围; (2)国民待遇原则 (3)优先权原则
(4)强制许可原则。提出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
专利,不具有独占性
(5)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6)临时性保护
2、《专利合作条约》我国已加入。确立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延长了申
请人的享有有优先权长达20个月,专利申请案的“国际公布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国已加入。 主要内容:
(1)保护对象:商标与服务商标。 (2)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
(3)国际注册的效力。国际局的审查日为优先日。从国际注册日起5年内,
如果国际注册商标在本国注册被撤销,则它在其它国的也撤销,只有在5年之后,商标在各指定的注册才算是独立。
(4)国际注册的期限。商标的有限期限为20年,续展也为20年
(5)其他规定。如需改变騵 商标的文字、图案或扩大使用范围,应当另行
申请新的国际注册
(二)主要国际著作权条约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是世界是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也是最重要的、影
响最大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 (1)公约的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国民待遇原则; 其二,自动保护原则;
其三,版权独立原则。版权保护依照“权利请求地法”而不依“作品来源地
法”
一般作品:作者有生和死后50年;
摄影及实用艺术作品:作品完成后25年;
不知道作者的:发表之日起50年。精神权利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
2、《世界版权公约》我国已加入。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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