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规财发[2006]471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2.07 【实施日期】2006.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
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6〕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产生商业贿 1 / 4
赂的原因,以创新的精神,探索完善卫生行业防范商业贿赂的体制机制问题,积极研究
开展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各项工作,稳步推动卫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并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并报部治贿办。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要求,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结合卫生行业实际,深入研究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努力做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相结合;改进内部管理与加强外部监督相结合;开展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综合运用法制、经济、行政手段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并注意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2 / 4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项工作要统一规划、分类研究、分步实施,做到相互协调,相互促
进。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和相关部门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宣传先进典型,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医疗机构廉洁从医与和谐从医文化建设,树立依法执业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对《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道德水准,规范各项诊疗活动。
拓宽学习内容,改进学习方法,健全学习机制,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使医务人员恪守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卫生部由医政司、直属机关党委、纠风办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医政司、直属机关党委、纠风办负责。排在首位的司局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下同。) (二)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开展定期考核。 1.加强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针对不同的临床专业人员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对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培训,制定《岗前培训办法》,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岗前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并在转正前做出评价。修订《继续医学教育办法》,改进和完善在岗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在岗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在岗职工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具备一定继续教育学分。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和人文医学列为继续教育课程内容,并给予学分。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