囊谦县草原防火应急预案

囊谦县草原防火应急预案(草案)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积极主动地处理草原火灾事故,使火灾扑救工作高效、快速、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的减轻火灾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3、扑救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务必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二、指挥系统

成立由主管县长任指挥长,畜牧、财政、林业、土地、卫生、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农牧局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农牧局,负责全县草原防火的日常工作,执行上级有关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有关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及常识与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层防火工作的开展;分析全县草原防火形势,对防火工作提出规划安排和部署;协调各乡镇防火工作,解决存在问题,搞好与相邻县之间的联防工作,制定联防措施,监督联防区域的草原防火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防火责任制,确立草原防火责任单位,每年层层签定防火责任书,并定期进行检查;做好草原火灾的扑救准备工作,协助督促各乡镇制定草原防火预案,发生火情做到“打早、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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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打了”;加强防火值班工作,防火期要有专人昼夜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三、草原火灾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草原防火组织或政府报告。

2、草原火灾的报告,必须及时、迅速、准确,就近就地层层上报。

3、对下列情况除立即组织扑救外,应迅速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逐级向上一级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

⑴县行政界线附近的;

⑵威胁居民区和重要生活生产设施的; ⑶威胁原始森林、自然保护区的; ⑷超过十二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⑸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

4、火灾报告程序分为初报和续报 初报:确定火灾位置,第一次报警。

续报:继初报后,对火情继续观察,并将所观察到的火灾发展情况随时向上级报告。

5、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起火地点、火场风力、烟雾走向、火势大小、发展方向以及对蔓延趋势的估计、起火地点的植被状况;扑火力量及附近的地理现状等。

6、各防火组织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火灾发展趋向,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扑火队伍扑救,并将火情及火场扑救情况向上一级防火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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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草原火灾的预防措施

1、加强《草原法》和《草原防火条例》的宣传,强化全民的防火意识。采用会议、文件、印发布告、宣传材料,广播、电视、建立乡规民约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草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对水土保持、防风固沙、防治环境恶化、调节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宣传草原防火对加快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确保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加农牧民经济收入、减少灾害损失的现实意义。

2、坚持防火期制度,根据本县的自然条件和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每年的9月30日至来年的5月30日为草原防火期。遇特殊年份可根据气象部门预报,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可提前进入或延缓结束防火期。

3、在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草原防火部门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异常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

5、合理规划开设防火隔离带,对于面积在2万亩以上集中连片的草原,按需设置火情了望塔(哨),在草原的主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点和临时检查点。配备草原防火的交通工具、灭火器和观察、通讯器材,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五、草原火灾扑救处理程序

1、根据草原火灾种类别由县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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