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在商务活动中的收受礼品登记处理的规定(试行版)

海南智城

制度名称:工作人员在商务活动中的收起草人: 受礼品登记处理的规定 起草部门:人力资源行政部 制度执行日期:2013年4月 审批人:

工作人员在商务活动中的收受礼品登记处理的规定

海南智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阳光商务环境,规范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内部监控,做到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卡、会员卡、购物卡、加油卡、金银珠宝及其制品、数码产品(照相机、摄像机、随身听等)、字画、贵重工艺、衣物等。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章 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 公司各级工作人员在商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司规章,损害公司或公共利益的礼品馈赠,其配偶、子女及

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律不准利用该人员的职权和职务的影响收受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退回的,不论数额多少必须登记上交,由公司统一处理。

第五条 凡应上交的礼品,不准以个人名义用于捐资助学、扶贫、解困、救灾等。

第六条 按照规定应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的,自结束公务应当回单位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工作人员未能拒收礼品上交登记表》(见附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应当随同上交的礼品交至有关部门。

第七条 对本人接受后应当上交的礼品,如不按期登记上交的,有相关人员反应举报的情况,公司要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 商务部负责上交礼品的登记、保管和处理。

第九条 商务部定期将礼品上交及处理情况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布。

第四章 上交礼品处理办法

第十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礼品,可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由需求部门登记申请使用。

第十一条 适宜办公的物品,可经批准,由商务部登记入账后,交公司人事行政部处理。

第十二条 高级工艺品等经登记后,可留公司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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