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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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个人承包国有林场土地被国家征用,应向林场协商经济补偿

个人承包国有林场土地被国家征用,应向林场协商经济补偿 :

盱眙县古桑林场卢先生向《政风热线》反映,县里修路,他的承包地被征用2亩,但没有得到补偿,说是县里修路是公共事业用地,没有赔偿。

省国土资源厅责成淮安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经过调查,今年年初,盱眙县有关部门在对贯穿古桑林场的省道部分地段进行降坡拓宽时,使用了国有古桑林场的少量国有林地,其中就有卢先生承包经营的2亩林地.按照《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补偿给国有场圃,降坡拓宽道路使用的土地不是农民集体土地,而是国有土地,不存在征用,就谈不上征用补偿,即便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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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补偿,也是补偿给国有场圃,而不是补偿给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者。而卢先生与古桑林场之间是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签订的合同是纯粹的经济合同,调节他们之间关系的应该是《合同法》。对卢先生与林场签订的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的实际问题,盱眙县国土局认为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结论卢先生反映的问题与事实有较大出入,这类情况不属于征地补偿的范畴。

篇二: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五点建议.doc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五点建议

土地承包合同在国有农场中作用是相当大的,是农场用依法管理的重要标志。合同的好坏,关系到农场的管理水平,由于承包合同不规范、不依法签订,给农场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比比皆是。以下是笔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就国有农场耕地承包合同的不完善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

国有农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农场是受国家的委托经营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土地,并对辖区内的土地有使用、占有、收受等项权利。除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对所辖区域内的土地的发包权、租赁权、转让权、开发权、融资权等延伸权利。这些权利有一些是受到法定事由限制的,未经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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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许可,是不能行使的。

二、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的法律依据

自北大荒开发以来,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针对国有农场而制定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制定,大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导致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样式多多,没有统一定式的局面。

20XX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法律关系,用法定形式进行了规范,所以说这部法律是我国法制史上对土地方面法律关系规定的又一新的亮点。

那么这部法律对国有农场的土地发包、承包关系是否适用呢?当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只适用于农村的土地承包,而不适用于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另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既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也适用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

依据是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根据这一规定,国有

农场是代表国家管理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而且这一部分土地是用于农业的土地,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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