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
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15]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04 【实施日期】2015.01.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
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商法字〔2015〕2号)
各市工商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已于2014年12月31日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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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 71 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坚持“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
第三条 办案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的规定,负责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并对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公示及如何公示提出意见,依法对公示的不准确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更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机构负责通过安徽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接收或转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办公室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第五条 的规定,负责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法制机构负责对办案机构认为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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