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征地拆迁工作积极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2009〕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09〕9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海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包括征地工作经费和征地业务经费,其中征地业务经费包括征地劳务费和拆迁劳务费(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劳务费)等。 第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来源:

(一)上级或项目业主拨入的征地工作经费。 (二)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市*城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价费字〔2010〕24号)规定,由区征地拆迁办按规定收取的征地拆迁劳务费。

第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

(二)遵守财经纪律; (三)节约高效。

第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谁征地、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额用于全区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征地工作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征地拆迁办主要职责。

1.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2.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拟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积变化,涉及土地承包户数量、人口、社会保障安置人员等前期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3.送达和张贴征地拆迁有关批文、公示、公告、通告。

4.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和确认,做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复核、确认等相关业务工作,协调街道办事处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5.拟订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征地拆迁成本费用预算编制及上报审批工作。

6.负责编制、修改和完善征地拆迁协议、补偿协议及补偿安置方案。

7.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相关权利人和被拆迁户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征地和民房搬迁补偿安置等费用。

8.按规定程序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办理征地成本结算手续。 9. 协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清场工作。 10. 配合职能部门调处征地补偿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争议。 11.负责调查处理征地遗留问题及征地涉及的信访工作。

12.负责对接协调项目业主、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征地拆迁办等职能部门相关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被征地农民、相关权利人、被搬迁户的思想动员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调处征地拆迁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

2.动员、发动、组织被征地农民配合开展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积变化,涉及土地承包户数量、人口、社会保障安置人员等前期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配合征地拆迁部门组织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复核及确认工作。 3.协助市国土局法组织征地听证。

4.组织被征地单位、相关权利人和被拆迁户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征地和民房搬迁补偿安置等费用,按时交出被征收土地。

5.负责组织村民配合职能部门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复核、确认等相关工作,组织所涉村民签领补偿款。

6.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7.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8.在区征地拆迁办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开展征收土地的清场工作。 (三)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区征地拆迁办协调化解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协同做好征地拆迁有关工作。 第七条 根据我区征地工作实际,征地工作经费按7:3比例分配给街道办事处与区征地拆迁办。街道办事处应合理使用经费,统筹兼顾大面积和小面积征地项目工作需要。

第八条 征地拆迁劳务费除上缴建设项目征地报批费用、税金外,余额上缴区财政统一管理使用,对于400亩以下(含400亩)的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劳务费由区政府、区征地拆迁办和相关街道办事处按6︰2︰2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400亩以上(不含400亩)的项目用地,超出面积部分的征地拆迁劳务费留存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一)征地工作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地工作所需的车辆用油费、误餐费、会议费、差旅费、群众误工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理费、有关人员补助及奖励资金等支出。

(二)征地拆迁劳务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1.区政府留存的征地拆迁劳务费主要考虑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量、工作表现、工作难度、工作成效等在辖区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主要:①对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单位进行经费补助;②补助相关单位协调征地拆迁工作经费;③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季度或每半年对项目征地拆迁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予以奖励;④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2.分配给街道办事处和区征地拆迁办的征地拆迁劳务费,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工作所需的工作车辆用油、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开支。

第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审批程序。

(一)征地工作经费的审批。征地工作经费由区征地拆迁办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区征地拆迁办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比例分别核定街道办事处和区征地拆迁办征地工作经费金额,并据此填写“征地工作经费用款申请表”,经分管征地拆迁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后拨付。

(二)征地拆迁劳务费的审批。征地拆迁劳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支出全部经审批后通过区财政拨付。 项目业主向区征地拆迁办缴纳项目征地拆迁劳务费后,由区征地拆迁办负责上缴至区财政,区征地拆迁办按本办法规定并视项目进度情况,向区政府提出拨付金额(计划),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至有关单位。对征地100亩以下的(含100亩),由区财政局按比例一次性将项目业主缴存的劳务费拨付至街道办事处和区征地拆迁办;100亩以上的(不含100亩),首次核拨项目业主缴纳劳务费应分配比例的50%,余下50%在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后按程序予以拨付。 (三)区直其他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由区征地拆迁办及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分别经分管征地拆迁及财政工作的副区长核签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予以核拨。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具体责任单位在其基本支出帐户中单列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收入和支出明细,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应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监督。 (二)各有关单位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法人代表报账制度,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开支,支出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开支。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支出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 (四)区征地拆迁办每年作出征地业务经费年度预算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统一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并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 (五)征地拆迁范围土地交付用地单位使用后即视为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如出现遗留问题需进一步解决导致经费支出的,由项目征地拆迁责任单位从各自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区政府不再另行拨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本办法前未结算的征地拆迁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征地拆迁办负责解释。

二、征地搬迁补偿款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管理,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 二、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资金由海南省地产集团预付,资金汇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专项用于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小区建设及项目开展工作经费的支出。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

省级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市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联合发函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拨付资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市长审批,再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将资金拨付给具体实施单位实行专账核算。

四、赔偿款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房屋搬迁补偿等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置专账分类核算,预留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和委派会计印鉴。补偿款的支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各驻村工作组经办人、审核人员和组长对补偿事项进行核实签名,提出意见;项目单位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送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领导提出审核意见;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财务组长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五、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

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立专账分类核算,预留该局局长和委派会计印鉴。建设资金的拨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该局业务股对需要的建设资金提出意见,经项目单位会计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后,送局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然后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六、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和核算 (一)项目各项工作经费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办公室每月集中按程序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1、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经费设立银行专户管理,实行独立核算。银行专户预留项目领导小组专用章,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和项目委派会计的印鉴。 2、项目办公室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分别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分别设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进行日常的财务核算。帐簿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三栏账和多栏账簿。

3、项目领导小组成立财务组,组长由市省级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会计由市直财务第七核算站站长担任,出纳由市粮食局主任科员担任。 (二)工作经费支出。

1、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经费含办公室、征地拆迁组、住房分配组、治安组等工作经费。

2、项目领导小组财务核算设置分类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3、工作组各项工作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严格按经费预算科目执行,禁止超预算、无计划开支。

4、各项开支单据取得及报批程序:

(1)各工作组由专人收集项目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相应的书面凭证——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由报销事项的经手人、证明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或固定格式的报销封面指定栏目里签名,送工作组负责人初审签名确认。

(2)各工作组将初审合格的报销凭证送项目办财务组会计审核签名确认。 (3)项目办财务人员将审核无误的凭证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财务组长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一般每月集中报批一次)。

5、项目办财务人员依法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现金管理。

1、各工作组因工作需要预借现金,须由工作人员填写借款单,并附带用款计划,由工作组负责人初审签名,送办公室会计审核后,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2、出纳员在支付现金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现支付凭证是否完整、合法、开支是否符合规定、负责人是否审批。 (四)支票管理。

1、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出纳根据用量统一到开户银行购买和保管,购买的支票要分别按顺序号登记。

2、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内容为: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手人签字。收回已使用过的支票存根,未使用过的支票要及时逐笔勾对注销。

3、支票在使用时签发,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一旦发现支票遗失或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并迅速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4、实行银行预留印鉴分管理制度。签发支票时使用的印章有三个,即会计印鉴,由主办会计保管,领导小组负责人印鉴和领导小组专用公章,领导小组负责人印鉴和领导小组专用公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管。 (五)往来款项的管理。

各类往来款项应及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各工作组借款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送办公室财务人员,然按审批程序办理报销。上一次借款未及时提供完备手续办理报销冲账的,不得再次提出预借款。 (六)对账程序。

每月初办公室财务人员按以下程序开展对账工作。 1、核对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 2、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

3、核对库存现金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相符。 4、核对总账与会计报表是否相符。并将核对后的明细开支情况编制报表,每月呈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做到财务公开。 七、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和考勤登记

抽调镇、村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以考勤登记为准,按规定标准计发。考勤由各工作组负责登记,并每天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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