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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完善
作者:臧雪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0期
摘 要 作为一项在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并运行完善的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汇总分析目前我国在实施此制度过程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并立足于本国国情,提出合理化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 缺陷产品 召回 立法完善
作者简介:臧雪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90 衡量人类生活质量水平高低的标准之一,就是消费产品质量的好坏。继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每一次大规模的缺陷产品召回事件都能够引发社会公众、媒体舆论的热烈探讨。不可否认的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该项制度在我国进行立法完善已是迫在眉睫。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涵义及渊源
所谓召回(recall),是指生产厂商将其生产且已进入流通的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隐患产品,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的行为。 缺陷产品召回,即指产品提供者,将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收回,并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例如维修、更换等,消除产品的缺点隐患对消费者带来的潜在威胁。该项制度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首次得到确立,经过长时间的修订与完善,至今已被多国采用,成效显著。
在我国,2004年3月15日即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历经四年、十次研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出台,拉开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序幕。随后,《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定陆续出台颁布,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2016年1月1日,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包括儿童产品、电子电器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到召回管理范畴。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较低
回忆多年前发生的“丰田汽车召回事件”,自消费者所使用的丰田汽车被检测出存在威胁隐患后,丰田公司在美国共召回汽车600多万辆,在欧洲共计召回270余万辆,然而在中国,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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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汽车的数量仅有7.5万辆。美国的丰田汽车用户可以享受到“上门服务”,并且对于驾车返厂的用户,丰田公司还会对其支付交通补偿费用。但在中国,我们的消费者却只能自己驾车去4S店维修汽车。 究其差别原因,主要就是因为我国仅仅在行政规章设计层面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缺乏国家大法的支撑下,此项制度的实施总会显得有些“先天不足”。 (二)缺乏分工明确的专业召回主管部门
在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督管理方面,我国行政管理机关做的仍然不到位。目前,我国有权对本项制度实施管制的部门机构数量过于庞大,监管单位之间职权交错的现象存在。除了立法完善,要想建立系统、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还应当建立分工明确、权威有力的专业监管机构。
(三)法律惩处力度过轻,缺乏法律威慑力
目前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规定:“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欣喜地看到,我国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对生产者的惩处力度比之前有所加大,但与丰田公司在美国可能面临高达1640万美元的巨额罚款金相比,我国对违反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厂商还是有些“心慈手软”,缺陷产品生产商的违法成本过低,导致我国此项制度严重缺乏法律威慑力。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建议制定《缺陷产品召回法》
产品质量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在我国,不能仅局限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等层面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予以立法,而是应当提高立法效力等级,对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此调节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各种复杂关系。因此,笔者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尽快研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缺陷产品召回法》,以一般性法律的形式,对缺陷产品的概念、标准、责任主体、法律责任、主管机关、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立法必须要对违反召回义务的缺陷产品厂商采取严厉的制裁手段。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域外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当缺陷产品提供者故意隐瞒产品缺陷并导致严重致损事故发生时,有关机关可以启动惩罚性赔偿机制,使生产者所承担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也以此警示所有的产品提供者,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明确分工明确的召回主管机构
缺陷产品召回,是一项对专业性要求非常强的工作。深究美国为何在缺陷产品召回方面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正是和他们具有系统、专业化的主管机构密切相关。笔者认为,美国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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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的产品召回监管体系值得我国借鉴,可以在国务院下设立消费者安全保护委员会或者消费者安全保护局,统领全国范围内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另外,鉴于我国目前地方性保护主义仍较为严重,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对流入消费品市场的产品实施监管,避免由于地方性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得该地区的缺陷产品免于接受惩处。 (三)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1.制定完善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产品质量标准对于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依照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系,可以在中央设置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产品质量标准制定机构,对现有的那些所谓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厘清,对我国消费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统一认定,对于一些具有滞后性、矛盾性或者地方垄断性的产品质量标准,应当尽快予以清除。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机构必须是独立存在的,并应当接受中央标准化管理部门的监督。 2.建立独立、权威的产品质量检测部门
只有建立先进的产品检测手段和社会认可的检测制度,这样政府才能准确的发现企业的产品是否存在系统性缺陷,并对国外厂商提供的产品做出质量判断,而不给其以“中国检测技术落后”为由,据不承认产品质量问题,实行内外有别的召回制度。 为了保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顺利实施,应当下大功夫提高科技研发水平,建立权威性的官方的和民间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者,政府部门可以在质检部门下设立官方的检验机构,在民间设立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但须接受行政主管单位的认定与监督。 3.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在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实施多年。在我国,首次设立这一险种是在2003年,由美国国际集团在上海市设立。在此之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等机构也陆续开始设立此险种,为中国的产品制造商提供缺陷产品召回保险业务。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立法等配套机制还不完善,产品生产商对缺陷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的认识水平较低,因此,从实践中看,我国的此项保险业务开展的并不顺利。但从国外的发展经验得知,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可以较好的化解产品提供者获取利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一旦此项制度发展完善,必将对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注释:
张兰兰.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7).31. 浙江对丰田事件念紧箍咒敦促加快召回进度并赔偿.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