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期满后的处理)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或网络竞价,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

原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九条(出让程序)

特许经营权按照下列程序出让:

(一)编制年度出让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本行业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建议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纳入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编制和报审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编制出让方案和说明,并将出让方案正式上报市特许办,由市特许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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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经行业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后报市特许委审批。

(三)组织听证: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的事项,涉及申请人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以及市特许办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由市特许办组织听证,同时将听证结果报市特许委,作为审定方案的参考。

(四)审定和实施出让方案:市特许委通过召开会议、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审定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和授权,按照本办法组织出让工作。

(五)选择经营主体: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签订合同和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特许办备案。

第十条(出让方式)

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出让的特许经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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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经市特许委批准后,可以采用挂牌、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竞争性谈判方式出让。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项目的标底、拍卖项目的保留价、网络竞价项目的底价以及其他出让方式的底价,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编制出让方案)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下列特许经权出让方案,报市特许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由建设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二)内河航运经营权、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公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权,由交通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三)管道燃气供应、加气站的经营权,由能源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经营权,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由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五)旅游资源经营权,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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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六)城市公园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权,由林业和园林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休闲广场等公共设施冠名权,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八)货运汽车城市道路使用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九)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的经营权,由水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十)依法需要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第十二条(出让方案内容)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具体内容、期限和范围; (二)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形式、出让方式以及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和选择方式;

(四)特许经营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特许经营合同(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在出让过程中才能确定的内容除外);

(六)特许经营权是否允许转让以及特许经营期限的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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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或者终止;

(七)特许经营价格的控制、调整和享受的优惠政策; (八)政府的监督职责; (九)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十)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出让方案被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特许经营权出让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申请程序)

经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符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按出让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现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项目,属于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本办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而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特许委批准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结果公示)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的情况和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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