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放射线防护制度

放射科放射线防护制度

(一)放射防护原则

在实施放射防护工作时,必须对利益、代价和效果进行权衡,以求付出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防护效果。尽可能做到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保证个人所受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防护规定的相应限值,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采取各种防护措施,使人体受照射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二)防护措施

1、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放射防护意识,具有明确的针对工作人员和患者以及环境的辐射防护措施,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2、机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要求,并经有关专业辐射检测部门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以保证周围环境无辐射污染。

3、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照射条件,减少患者的辐射剂量。 4、对受检者的非检查部位中的敏感部位(性腺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怀孕妇女一般情况下禁止照射,因抢救生命等特殊情况必须行放射检查时须经上级批准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 6、尽量避免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对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患者进入机房的家属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放射工作者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定时参加体检。工作中必须按规定佩带个人辐射剂量检测计,定时检测并记录入档。禁止超剂量、长时间在辐射环境下工作。 8、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放射防护培训合格证。

放射科辐射防护相关强制性规定

不应将X线胸部检查列为婴幼儿、青少年体检的常规项目。

X线诊断的筛选普查应避免使用透视方法。

不管是放射工作人员还是一般公众,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未满16周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从业人员就业前或定期体检,X线胸部检查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使用便携式X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

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X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

非特殊需要,不得对孕妇(尤其是受孕后8-10周)进行下腹部X线检查。

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候诊者和陪护检查的家属(患者必需被扶持才能进行检查的除外),不得在无屏蔽防护的情况下在X线机房内停留。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使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二、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备,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四、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应当事先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货、购货及运输手续。

五、对受检者使用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射量,

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监测和健康的规定,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七、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发行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事故单位应做好应急处理,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放射事故报告卡》.

(XXX医院)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样例)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 警示告知

1、 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 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 屏蔽防护

1、 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 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 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 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

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2、设备开机后应检查是否正常,先预热球管后才能工作。 3、设备应开展定期的维护(三个月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

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月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查。 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 3、检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年终考核评先挂钩。

XXX医院 年 月 日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