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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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审批工作作为国家保密局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规定的法定时限开展。

18、资质单位应当报告哪些事项变动?

事前需要报告的事项变动有: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准备上市情况,拟在新三版挂牌,经营地址等。以上事项变动应当经过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事项变动,涉密场所变动应当经过现场审查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事后需要报告的事项变动有: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高层管理人员、联系人等。

19、资质单位法定代表人事项变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事项变动申请表;(2)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任法定代表人承诺书;(4)工商营业执照;(5)单位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岗离职去向,原法定代表人是涉密人员的,明确脱密期管理措施,说明脱密期管理情况。

20、资质单位注册地址变动需提交什么材料?

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情况报告表》、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的,应先履行事前报告手续。

21、资质单位经营地址发生变动应当提交的材料?

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报告表》、新经营地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涉密场所平面图以及经营地址变动书面情况说明。

22、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董事会、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需提交什么材料?

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情况报告表》,新任人员任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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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离职人员去向说明。离职人员是涉密人员的,明确脱密期管理措施,说明脱密期管理情况。

23、资质单位注册资本变动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报告表》、书面说明注册资本增加原因及增资资金来源、若引入其他股东需提交新股东详细相关资料。

24、单位自然人股东变动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报告表》、股东变化情况说明、新增自然人股东身份证、股份情况、相关承诺书。

25、单位法人股东变动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报告表》、股东变化情况说明、新增法人股东股权结构图、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拟变化股份情况、新增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及相关承诺书。

26、单位控股股东变动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变动报告》、股东变化情况说明、法人股东股权结构图、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新增法人股东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身份、拟变化股份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同时,应当提供集成资质单位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涉密人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保密管理办公室名单及变动情况说明;涉密项目负责人名单及变动情况说明;保密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体系、企业组织体系及变动情况说明;涉密设备、载体、涉密研发场所变动情况说明。

27、单位涉及并购重组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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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和《关于印发<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版挂牌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材料提交,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28、资质年审如何安排?

集成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颁发满一个自然年度后或上次年审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保密管理落实情况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由资质单位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审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就“年审”开展现场审查,将通过“双随机”抽查,加强对资质单位监管。

29、申请单位资本结构要求是什么?

1).资质申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无境外直接投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无境外人员;2).通过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资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3).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资质申请单位的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4).资质申请单位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

30、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哪些资本结构审查材料?

答:1).资质(申请)单位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身份情况说明;2).资质(申请)单位股东情况说明。其中,涉及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本;追溯中如遇上市公司,需列明其持有5%以上全部股东名单,且不披露信息持股股东持股总额不超过5%;3).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最终出资比例说明;4).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母公司最终出资比例说明;5).申请单位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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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及所有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的声明。

31、上市公司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具体要求?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不得公开上市,已公开上市的,上市后不得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新三板挂牌公司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和《关于印发<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版挂牌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开展申请工作。

32、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已通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可否继续保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已通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应当主动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注销申请书》,申请注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3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申请资质剥离的时限要求?

资质单位可在公开上市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质剥离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涉密资质单位应当在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前提出资质剥离申请,公开上市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剥离申请。

34、资质单位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上市母公司制定控制方案,保证其控股子公司持有涉密资质期间,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超过20%;2).上市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存在外籍自然人、外资法人或外方控股法人时,需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3).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国家保密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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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35、资质单位拟挂牌新三板后,应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在新三板挂牌之前,严格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和《关于印发<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版挂牌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方案,并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资质单位持有涉密资质期间,为保证控股股东不变及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企业总股本的30%所制定的控制措施;2)全部股东不向外籍自然人、外资机构或身份不明确人转让股份的声明;3)资质单位承诺信息披露不违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的声明;4)资质单位承诺持股5%(含)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前,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声明;5)资质单位当前股份构成情况,包括股票发行规则、主要股东清单及情况说明、近一年的年度报告、近半年股份变更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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