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达的,应由核算部门说明原因并经其主管行长批准后,适当延长时间。
核算部门送达的纸介质会计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排序整理后移交;定期移交的纸介质会计资料,能装订成册的,装订后移交。
监督人员不得对接收到的纸介质会计资料进行涂改、污损、抽换、删减等处理。 通过计算机系统发送和接收被监督数据信息时,应采取实名操作、授权认证、数据加密等安全措施。
(二)实施监督
监督部门应于收到会计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监督部门依据影像信息进行监督的,应与原始资料进行核对。
(三) 记载监督事项
监督人员应对监督完毕的会计资料予以确认,并及时记载“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日志”(见附表1),详细记录监督内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重要事项的监督情况。
(四)发出监督通知书
监督人员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情况,应填写纸质或电子形式的“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见附表2),经部门主管审批确认后,及时传送核算部门。
核算部门收到“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后,要及时查明原因,落实处理结果,由会计主管在“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在规定时限内返还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收到返还的“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后,应核实核算部门处理情况。 (四)分析监督结果
监督部门应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情况进行归类统计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定期向核算部门通报;应加强对日常监督结果的分析应用,开展会计核算风险评估和预警,提出完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部门应依据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情况的性质及对资金安全的影响程度,将违规情况可分为三类:
1.规范性问题,是指违规操作,但未造成账务处理错误、未形成资金风险隐患的情况。 2.核算差错,是指违反会计核算规章制度,造成账务处理错误的情况。 3.事故,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性质严重或造成资金损失的情况。 (五)处理会计资料
监督部门对监督完毕不需返还的纸介质会计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保管;对核算部门要求返还的纸介质会计资料,应于监督工作结束次日返还。返还核算部门的纸介质会计资料,由核算部门装订保管。
通过影像方式实施监督,不需移交的纸介质会计资料,由核算部门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保管。
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纸介质会计资料,由监督部门参照相同或类似会计档案保管要求进行处理。
监督部门对影像信息、监督数据备份等监督工作形成的数据信息,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保管。
第五章 监督工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重大差错和事故报告制度。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差错或事故,必须及时向本部门主管报告,由部门主管向主管行长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本行行长或上级行报告。
(二)监督工作情况反馈制度。应定期总结监督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向相关部门和主管行长反馈。
(三)授权审批制度。监督人员签发“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监督系统参数修改等重要事项应经本部门主管审批或授权审批后办理。
(四)现场监督管理制度。现场监督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前,应向核算部门发出由监督部门主管签章确认的会计核算现场监督通知书,
明确监督时间、监督人员和监督内容等。监督人员应及时记录现场监督情况。
(五)监督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监督系统的操作管理、用户管理等日常管理,确保会计监督系统安全运行。
(六)会计资料传递交接制度。应规范会计资料传递交接手续,明确各方责任,防止会计资料丢失、泄密。
(七)岗位责任制度。会计核算监督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基本职责。 (八)岗位轮换制度。监督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岗位轮换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监督应做好相关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调阅、移交等工作,确保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十)主管检查制度。部门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针对发现问题改进和规范监督工作,确保监督质量。
(十一)工作协调制度。监督部门应加强与核算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水平。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监督人员综合性业务的培训,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负责监督人员相应专项业务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会计核算监督工作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一)监督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监督工作实行“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督人员因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损失追究监督责任;对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袒护责任人的行为,要从严处理。具体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青
岛、大连、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会计核算业务的监督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银办法[2002]12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银办发[2004]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