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73号 发布日期: 2012.12.28 实施日期: 2013.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 劳动合同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201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73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

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

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

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

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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