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1]3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17 【实施日期】2011.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1]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10〕54号),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孤儿保障工作措施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1 / 3

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院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我省财力状况、城乡生活水平和儿童成长需要,确定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投入,确保孤儿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 / 3

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

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三)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各地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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