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爆破作业的有关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所属各单位、部门和个人。

2 管理职能

安全环保部、矿山管理部负责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矿山管理部负责露天爆破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爆破量的核定。

3 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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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3.1.1 所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并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1.2 每次爆破作业乙方必须有一名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指挥、协调爆破生产工作。

3.1.3 提前一天乙方应将次日爆破相关信息告知矿山管理部。

3.1.4 露天爆破应在规定时间内(17:30~18:30)进行起爆,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爆破作业,乙方需事先通知矿山管理部,并经生产副主任或主任的同意,矿山管理部向各有关单位传达,各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向避炮点落实并得到返回确认安全后,乙方才可提前或推迟爆破作业。禁止在夜晚、大雾时起爆。

3.1.5 根据当天爆破量,对爆破器材的进行领取、运输、加工,并严格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装药前应及时通知危险区内的设备及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撤离至安全位置。

3.1.6 装药区域必须有红旗等明显安全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闲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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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入爆区,爆区内严禁吸烟或明火作业,禁止嬉戏打闹,装药时,禁止任何设备碾压爆破器材;

3.1.7 起爆网络连接完毕后,由乙方安全责任人指派各警戒点的警戒人员,爆破警戒人员必须严格按指令在规定位置和时间内进行警戒,并坚守岗位,直到爆破解除信号解除后方可撤离。警戒人员必须持有红旗、袖章等明显标志物,并随身带好口哨、对讲机等;

3.1.8 爆破信号以电笛声为准,信号规定为:预备信号:一长两短声。预备信号发出后,任何人员和设备禁止进入爆区。起爆信号:连续急促短声。在预备信号发出约5分钟后发出,持续1分钟以上。解除信号:一长声。必须在确认起爆无误后,方可发出。

3.1.9 爆破信号发出前,乙方要对避炮设备与人员是否避好炮进行确认,确保人员和设备达到安全距离后(人员与爆破点的最小安全距离:深孔爆破300m,二次破碎400m,沿山坡向下爆破时,以上数据的增加量按设计计算确定。设备撤离的最小安全距离:爆破正面方向为120m,后方、侧方各为60m),方可发出预备警报。

3.1.10 起爆信号发出前,乙方应对爆破区域周边设备和人员再次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起爆信发出后,在检查确认爆破网络和警戒无误后,在规定的爆破时间内,进行起爆。各起爆点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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