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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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规范xxx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矿井探放水工作,根据《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井应当定期对采掘工作面、 采空区、巷道和井筒进行充水条件分析, 做好年、季、月水害分析预测预报。

第三条 对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城,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1、对松散层孔隙含水层,要查清松散层岩性、厚度、水位埋深(标高)、分布范围、水文地质参数、水质、底板起伏形态、风化基岩与正常基岩的厚度和岩性、松散含水层与地表水、基岩含水层的补给关系以及补给量。

2、对基岩裂隙含水层,要查清基岩含水层岩性、厚度、成因、水位埋深(标高)、分布范围、水质、水文地质参数、底板起伏形态,与地表水、松散含水层的补给关系以及补给量等。

3、对老空积水区,要查清老空区的开采层位、位置、范围、性质、水位标高、积水量、补给量、水质、底板起伏形态、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等。

4、对底板岩溶含水层,要查清岩溶含水层的层位,岩性、厚度、水位标高、水质、水文地质参数、原始标高、煤层以下隔水层的厚度、岩性、完整性、强度以及采动对底板破坏程度等。

5、对地表水,要查清地表水与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巷道的空间关系、水量、隔水层的岩性及厚度、水位标高、水质、水文地质参数、

与井下是否存在联系以及采动造成的影响等。

第四条 矿井充水条件基本查清时,对可能有水害的地段进行有掘必探。

二、探放水原则

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7、采掘破环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10、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1、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第六条 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深(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设计,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核,经集团公司地测部审核后,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1、井下各类积水区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标出警戒线、探水线和积水线位置,井下探放水必须从探水线开始,探水前进。

2、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的

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破坏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3、各矿开采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为: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4、对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5、对有台帐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台帐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钻探控制可疑区,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6、对已知断层的探水线,由断层所留设的防水煤柱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7、石门将揭露含水层时,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第七条 工作面附近有较大的富水区或积水区、以钻探放水为主要防治水技术手段。

三、探放水设计

第八条 探放水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探放水的工作面及相邻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本量及水压预计。

2、探放水巷道的位置、开拓方向、施工次序、支护方式、断面规格、水沟及巷道坡度等情况。

3、钻孔的位置、倾角、数量、方向、深度、孔径、施工技术要求,确定探水钻孔的超前距离及探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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