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博律师论述违章建筑拆迁的各类问题

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是违章建筑。根据上述情况,违章建筑是不可以随意认定的。 第二,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 早期很多地方都进行了招商引资,但是招商引资要分不同的部门机关。比如有的村委会招商引资,但是村委会不具备招商引资审批权,村委会的审批权只局限于宅基地。乡镇招商引资的权利范围是农村集体土地,市县区则是城市国有土地。他们当时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在江苏、浙江一带已经有相关的司法判例,不应该随便确认是违章建筑。原因在于地方建筑合法性的审批权就在区政府下面的规划国土部门,招商引资的行为是区政府做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对认定建筑合法性有法定职权。既然通过招商引资的行为同意兴建,就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三,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农村土地房屋的情况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我国《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实施的,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废止。如果是本村集体土地组织成员在农村土地上建设房屋,则有申请宅基地、获得宅基地的权利,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但是对建房的行为首次进行规定是在1986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所以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能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

第四,土地总体规划调整前,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且取得了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

这个概念如何确定?某个地方的规划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并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就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主要是在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根据的是《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符合土地规划如何处理?不符合土地规划如何处理?符合当时的条件但不符合现在条件的农村土地,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只能采取没收而不能采取限期拆除的处理方式。

第五,按照《城乡规划法》取得了一定手续的,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解决。 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5、68条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证或者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完全可以补办手续,不能随便拟定为违章建筑,应该给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机会。这种情况在实践当中比比皆是。 第六,从政府手中直接买断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有些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一些老旧改的小区)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可能出手的时候地上建筑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情况也不能随便类推为违章建筑。这种情况和无证的情况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赖利益问题。这次总工会的《产权保护意见》当中对这个问题也有明确的表述。因为政府当时是令人信赖的政府,所以买断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即便没有相关的土地证照和房产证照,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七,有些地方有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即有一定的手续,只是证照不完备,这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这也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这里和前面第一条是有所区别的。第一条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并且有完整的相关手续,这里讲的是有一定的房产和土地手续。在早期(指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对这些土地、房产在进行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时候,可能只办了一个手续就没有再办别的手续了,这种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第八,于农业生产的农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或用于基本农田生产

建设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本村集体土地建设成员,具有完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经过完备的流转手续获得土地生产经营权后,承包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或者进行荒山荒地复垦,然后又用于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或建设用房的情况,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上述八种情况,请一定不要放弃诉讼权。你将会在诉讼中发现,法律适用、客观事实认定、历史渊源、政府的信赖利益以及政府一定的违法行为等因素,都可能对确定违法建筑产生法律上重新认定的结果,甚至一些具体行为会对行政机关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动摇。

违章建筑拆迁维权漫谈

在我们客观现实当中,违章建筑所呈现出来的形式、表象是各种各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企业厂房或住宅的方式;

2.在住宅扩建之后没有报批的方式;

3.集体土地上建的小产权房,当然这个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 4.取得了国有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但是建设工程报批的时候没有相应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手续;

5.临时建筑超期了。给你批两年的临时建筑期限结果超期了,没有继续申请延期或是申请延期对方不批准;

以上的几种形式都可能导致最后呈现出来的客观现实就是--你的地方属于违章建筑。但全国现在正在大范围的拆违章建筑客观前提之下,我们也要进行违章建筑的区分,到底哪些进行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的区分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适用当中对违章建筑的确认和处罚措施进行了程序性阶梯型的适用,比如能补办相关手续的应该补办手续,能够通过罚款之后补办相关程序的就应该通过罚款后补办,如果能够客观现实存在不干扰国防安全公共安全、城市的市容市貌等没有实质影响的,原则上也不应该认定为违章建筑。包括政府早期进行招商引资进来的和一些有相关的建筑的合法性认定的职权部门所做的相关默许、认可、鼓励等等,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呢?在客观现实中都应该进行区别对待。 从以前的违章建筑拆除中,只有危害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和市容市貌才能涉嫌到违章建筑。在集体土地特别是宅基地上,为了满足自己的住宅人由于不满足居住面积的问题,在自己合法的宅基地上或土地使用权进行改扩建的话,我们认为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但是现在在浙江台州、杭州、宁波、温州等地,在进行大范围进行拆违的时候根本不进行区别对待。我们认为要进行区别对对待,不管是具体表现什么形式一定要看来源,看他在合法的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鉴定程序当中属于哪个阶段,我们到底应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是否能够补救?是否能够采取相关的其他的法律手段予以确认相关的合法权利呢?我们都应该在这方面进行实际的探讨。

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

首先集体土地上能不能盖房子?能不能盖楼房?如果是集体建设用地、非耕地上是可以的。但是为什么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原因在于你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进行公开出售,公开出售也就是说不是给集体土地成员建设的,而是卖给了集体土地成员之外的人。由于你没有进行土地征用,变成国有土地没有交土地出让金,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侵犯了商品房预售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是一种不合法的程序。但是小产权房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呢?我们认为是必须先买卖之后,买的人是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这个房屋的权属就是

小产权房,如果建设完后并没有买卖,或者说我都是给集体组织成员住的就不能算小产权房。 违章建筑的执法程序

违章建筑的执法程序也有互相的、完整的执法程序。首先要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房屋怎么来的?为什么这么建设?经过哪些相关部门的认可?都应该给陈诉申辩的权利。陈诉申辩完了后即便认定了是违建也要给复议诉讼的权利。现在是必须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是法院判完之后还是属于违章建筑,你才能行使行政职权。有一个行政职权行使的次序和程序问题,现在很多地方都不管这个问题,只要你拿不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认定你的房子是违章建筑就拆除。我也不管法律程序怎么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一个非常明显的方面,是不可以鼓励和蔓延的,这也是对不动产或私权的无情的践踏,这是不应该鼓励的。

多种方式化解违章建筑

现在很多地方试行违章建筑在交过土地出让金后是否能够上市进行市场交易,特别是小产权房,补交了相关的土地出让金,补办了相关的土地征用程序,如果说都交完了并且建筑也是合格的,能够进行竣工验收的能否进行实际交流,这就是互相探讨的问题。包括企业厂房,我发现到了工业园区中,特别是自发的工业园区中,企业厂房建筑的安全质量、建筑风格以及建筑跟市容市貌我认为完全是搭配的,对于这种是不是在认定违章建筑的时候有一些人性化的考虑。你既然大部分都符合我城市规划的要求,只不过没有申办相关的证照,是不是能够采取一定的使用期限的方式,比如讲可以赋予你使用10年,十年之后我要进行罚没。也就是把使用权先给他,或者说罚没之后我再进行反租赁。我发现在北京大兴就有这种方式,先罚没,罚没之后企业想在这正常生产经营,再反租给你。违章建筑不应该采取通通强制拆除的方式,应该采取多种方式来消化化解违章建筑,可以通过罚没,、罚款、综合整治或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符不符合工程质量各方面的要求,都符合了应该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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