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国的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法规对子公司没有约束力,除非它们所在国之间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有特殊的规定。
(2)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所发生的利润与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人们通称的“合并报表”。分公司与总公司经营成果的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3)子公司作为居民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两者在东道国的税收待遇上有很大差别,通常情况下,前者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进行分析,这一差别的程度并不是相同的。对此,税收筹划要做具体的分析研究。
3、答: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由于原材料存货的价格一般总是上升的,因此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有利于本期多结转成本,能使成本上升,从而冲减利润,减少计税依据,减轻所得税税负。
计价方法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在不同企业内,应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才能使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
(1)在盈利企业,由于存货成本能从所得中税前扣除,即存货成本的抵税效应能够完全发挥。因此,在选择计价方法时,应着眼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尽可能早地发挥作用。即选择前期成本较大的计价方法。如在通货膨胀时期,可选择加权法;在通货紧缩时期,可选择先进先出法。
(2)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减免优惠所抵消,应选择减免税期成本少、非减免税期成本多的计价方法。
(3)在亏损企业,选择计价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计价方法,必须能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降低,保证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4、答:需要了解如下方面:(1)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税种、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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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额、申报纳税方法往往有所不同,故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对不同组织形式制定针对性的方案。(2)财务状况。企业税收筹划要合理合法地节减税收,因此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基础。(3)投资意向。投资有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不同规模的企业的税收待遇和优惠政策有时也不同。(4)对风险的态度。不同风格的企业领导对风险的态度不同。(5)纳税历史。了解企业以前和目前的税务情况对制定纳税计划有很大的借鉴和帮助。(本题属于开放性问答,只要言之成理可以酌情给分)
5、答:从节税效应上,我们把税收筹划原理分为两类:绝对节税原理和相对节税原理。 绝对节税原理是指使纳税绝对总额减少的原理,即纳税人税收负担率降低
相对节税原理是指在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因各个纳税期纳税额的变化而增加了收益,抵消了部分或全部的税收负担,从而相对降低税负的原理。
6、答: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额。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前期的折旧加大,应纳税额减少,以充分享受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税收利益。
折旧方法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折旧费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在不同企业内,应选择不同的方法,才能使企业的所得税负降低。
(1)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额中税前扣除,所以折旧方法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优于平均年限法。
(2)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减免优惠所抵消,应选择在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 (3)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折旧方法,必须能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保证折旧费用抵税效应得到最大发挥。
五、计算题
1、答案:(1)进项税额=120*17%=20.4(万元) (2)购买钢材用于基建工程,不能抵扣进项税 (3)进项税额18*7%=1.26(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20.4+1.26=21.66(万元) (4)销项税额=180*13%=2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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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销项税额=230*17%=39.1(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23.4+39.1=62.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2.5-21.66=40.84(万元)
2、答案:(1)会计利润总额=2500+70-1100-670-480-60-40-50=17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50-2500×15%=450-375=75(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60%=15-9=6(万元) 2500×5‰=12.5(万元)>15×60%=9(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12%=9.6(万元)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30-150×18.5%=5.25(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5.25=271.85(万元) (7)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70.85×25%=67.96(万元) 3、答案:(1)联运收入=(100-60)×3%=1.2(万元) (2)货运收入=(38+5)×3%=1.29(万元) (3)国际货物运输收入=(80-30)×3%=1.5(元)
(4)旅游收入=(42800-22000-8200-5000-2000)×5%=280(元) 当期应纳营业税额=12000+12900+15000+280=40180(元) 4、(1)进项税额=3.91+3*7%=4.12(万元) (2)购买钢材进项税额1.36万元 (3)进项税额=42*13%=5.46(万元) (4)销项税额=50*17%=8.5(万元) (5)进项税额转出=1.36*2=2.72(万元) 应纳税额=8.5-(4.12+1.36+5.46-2.72)=8.5-8.22=0.28
5、(1)会计利润=3500-2000-80+100-500-500-100-80+20=360(万元)。
(2)广告费限额=(3500+100)×15%=540(万元) ,实际广告费用300万元﹤540万元,不作调整。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50-18=32(万元) (3500+100)×5‰=18(万元)﹤50×60%=30(万元) (4)利息费用调增所得额=50/10%×(10%-6%)=20(万元) (5)工商罚款不得扣除,调增所得额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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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债利息可以扣除,调减所得额3万元
应纳税额=(360+32+20+1-3)*25%=410*25%=102.5(万元)
6、(1)住宿收入=40×5%=2(万元)(1分)餐饮收入=80×5%=4(万元) (2)手续费收入=5000×5%=250(元) (3)停车费收入=10000×5%=500(元) (4)歌舞厅收入=(20+5+2)×20%=5.4(万元)
当期应纳营业税额=20000+40000+250+500+54000=114750(元)
六、综合题
1、筹划前:增值税方面:
(1)工厂应纳增值税=(137.5-110)×17%=4.68(万元) (2)门市应纳增值税=165*4%=6.6(万元) (3)企业总体纳增值税=4.68+6.6=11.28(万元) 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率=11.28/165=6.84% 企业所得税方面
(1)工厂亏损,不缴纳所得税
(2)门市应纳所得税额=17.54*25%=4.385(万元) (3)企业总体所得税额=4.385(万元) 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率=4.385/165=2.66%
企业设立独立法人单位的形式不能使门市产生的盈利去抵补亏损,那么可以尝试撤销门市而将其业务合并到工厂完成,则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筹划后:增值税方面:
企业应纳增值税=(165-110)×17%=9.35(万元) 企业增值税税负率=9.35/165=5.67% 企业所得税方面:
假设合并后相关因素不变,企业亏损=-178.19+17.54=-160.65(万元),不交税。 通过以上比较可知,筹划后增值税少交1.93万(11.28-9.35),税负率降低1.17%(6.84%-5.67%);所得税少交4.385万,同时减亏17.54万元;由于筹划前后的应征税额和税负率存在差异,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撤销门市将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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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A项目年应纳增值税=(500-300)÷(1+17%)×17%=29.06(万元) A项目增值税税后销售净收入=(500-300) ÷(1+17%)=170.94(万元) (
2
)
B
项
目
年
应
纳
营
业
税
=500
×
5%=25(
万
元) B
项
目
营
业
税
后
销
售
净
收
入
=500-300-25
=
175(
万
元)
通过以上比较可知,由于两个项目的应征税种和税率存在差异,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B项目将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盈利,故应该选择B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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