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林 业 厅
赣林资字[2009]33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林业局:
为继续深化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赣林资字[2007]44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变,进一步优化采伐限额管理机制。
1、调整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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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以及苗圃地内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而培育的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林业用地上胸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2、科学测算核定采伐限额。对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林木,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体系。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要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森林经营活动测算核定森林采伐限额。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可按照林木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平衡控制森林采伐总量。
依据赣林厅发[2008]13号文件,经省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经营面积10000亩以上的民营林场采伐限额实行单独编制和下达;单位(含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投资营造商品林15000亩以上、个人投资营造商品林750亩以上,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林场,以及已批准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单位(企业、个人等)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计划可单列。
3、简化采伐限额指标结构。商品林采伐类型由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抚育间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公益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
不再细化消耗结构(商品材与非商品材)和林分起源(人工林与天然林)分项限额。对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各树种出材率按现行规定执行。
4、自主确定集体林采伐年龄。集体人工林采伐年龄,已编制经营方案的按经营方案确定,未编制经营方案的以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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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自行划定。原属国有现已转制及国乡联营的参照集体林确定采伐年龄。
国有的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仍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执行,国有的新造人工用材林及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按赣林资字[2003]80号文件执行。
5、实行商品材生产计划备案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在合理测算一定数量用于农民自用材、烧材等非商品材消耗后,按剩余采伐限额数90%以内的比例自行确定商品材生产计划,对在采伐限额内测算确定的非商品材消耗量和自行确定的分权属商品材生产计划要一并作出文字说明,于上一年度11月底以前报设区市林业局,由设区市林业局分县汇总上报省林业厅备案。集体林的商品材生产计划上报备案时不再细分到乡镇(村)。
超出上报备案商品材生产计划申请追加的(含在县限额内追加、省预留限额内追加),需上报省林业厅批准。
生态公益林不制定木材生产计划,严格实行先按程序审批、后使用限额计划的办法。
采伐剩余物,按商品材年度采伐量15%比例,由各县从严掌握;毛竹林的采伐按年度采伐限额总量管理,实行即申即批。
6、结余采伐限额结转使用。商品林各项采伐限额指标有结余的,报省林业厅备案同意后,可以结转到以后各年度使用。生态公益林限额指标不结转使用。
7、延长采伐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时限。采伐许可证核发与采伐时间仍然为当年1月1日到12月底。林木采伐后,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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