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附件4

安徽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协议书

(社会化学员)

甲方(培训基地医院):

乙方(培训对象):

为加强与规范临床医师的培养,逐步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社会化学员”是指没与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工资关系,而只是经个人申请被招收到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进行相应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并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的人员。

第二条 经招收考试合格,甲方同意录取接收乙方,在甲方以“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社会化学员”身份进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训期限为 年,时间自 年 月至 年 月。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培训完成后自主择业。

第三条 培训期间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及我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实施、管理。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明确负责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职能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乙方的培训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培训和考核实施情况,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乙方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五条 如实向乙方介绍本院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计划与安排、学员待遇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全科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

质量管理。

第六条 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常识培训,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原卫生部、教育部《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要求,对乙方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培训、严格考核,使乙方达到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合格要求。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乙方纳入本院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相关考试考核;对于全省结业统一考核合格者,组织办理《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申领等工作。

第八条 落实乙方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负责安排乙方的住宿。省财政按照1.5万元/年·人的标准对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予以补助,原则上80%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用于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并参照本院同类住院医师待遇水平给予补贴。

第九条 乙方不能按期通过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和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考试科目、医院组织的考查科目,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延长培训时间、补考、重新轮科等,直至终止培训。

第十条 有权对违纪违规和不服从管理的乙方进行相应处罚、处分,直至终止培训;处理结果须通知乙方,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服从甲方的组织管理,保证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培训期间,不得报考全日制脱产本科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规定年限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训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统一制式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在培训期间应取得相应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为培训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培训期间,甲方负责按月发放省财政补助经费培训对象个人补助部分(原则上为1.5万元/年·人×80%/12),并根据其工作情况(参照同类人员)给予一定的绩效补助或工作补贴。

第十四条 按照甲方统一安排,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在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 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

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培训及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培训和工作任务。培训期间,除工伤外的其他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按照甲方本单位住院医师同等处理。

四、违约责任和协议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因个人且非不可抗力原因要求终止培训,须提前 30 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协商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后,方可正式解除协议,且自进入甲方接受培训起两年内不得在我省报名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同时,乙方须退还甲方为辅助乙方完成培训任务提供的生活补助、补贴。

第十八条 对于乙方擅自退出培训、严重违纪违规和不服从管理以及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补助补贴等费用,并视情况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处理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至少四年内禁止在我省报考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九条 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培训,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乙方本人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延长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补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培训,解除协议。对于按期或延期不能取得合格证书的,须退还省财政用于学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和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1.5万元/年·人)。

第二十条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按时发放生活补助费,经协商无果的,乙方可申请解除协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五、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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