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应用管理暂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应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明政办[2016]41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8 【实施日期】2016.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市级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三明市市级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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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和《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 》,为推进数字三明集约化建设,促进全市信息化共建共享,加强三明市市级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云计算平台)应用管理,保障平台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计算平台部署于三明市数字三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机房,由三明市政务信息网云计算平台、三明市政务外网云计算平台组成,为市直部门开展电子政务应用提供软硬件与环境支撑服务。

第三条 各部门建设非涉密且符合信息化共建共享需求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都应经市数字办评审,应充分利用云计算平台资源,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避免重复投资。原分散部署的部门应用系统在软硬件资源达到更新报废年限或无法满足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可迁移至云计算平台。

第四条 使用云计算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应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云计算平台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云计算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用单位必须遵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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