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116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

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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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 / 3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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