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功能区划

四、水功能区划及管理的保障措施

水功能区划将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目标分解到各功能区单元,从而使管理和保护更有针对性,是实施水资源有效保护和实现高效、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一)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水利部以水资源[2003]233号文下发了《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就水功能区的划定、审批、监测、信息发布和功能区管理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水利部已经将《中国水功能区划》在全国试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00]86号)中要求“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抓紧组织制定并积极组织实施水功能区划”。同时加强水功能区管理,

也是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缓解水资源紧缺矛盾,改善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我省生态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为充分发挥水功能区划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中的作用,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必须从立法、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指导和完善实现水功能区划目标的后续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提高对水功能区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以水功能区为单元的水域管理,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有效遏制水污染加剧的趋势,实现水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要把生态用水放在重要的位置,既要考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又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己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有关的水功能区管理工作。

2、切实加强水功能区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法》和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水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功能区的管理。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告,并在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明显标志,对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都必须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审核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3、建立完善水功能区监测体系。

为全面、科学的实施水功能区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尽快建立与水功能区划相适应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信息体系,实现水功能区保护管理的信息化。包括按照水功能区监测规划,调整现有的水量水质监测网络,完善包括水功能区水质、水文、排污等监测内容的监测体系;建立覆盖全省的水功能区信息采集、传递和处理系统;建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定期通报制度,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4、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技术和经济情况,尽快在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按照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根据水功能区水量、水质要求和河流湖库的水文特征、推求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同时根据水资源的分阶段保护目标,落实相应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水污染防治措施。

5、加大水功能区管理的投入,积极推动社会参与。

应研究制定水资源保护的经济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促进水功能区的管理和保护,加大水资源保护的投资力度,切实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的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水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水资源保护监测、管理的需要。根据水功能区的保护目标,通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河道综合治理、湖泊清於等工程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媒体途径,加强对水功能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通过在水功能区边界和控制断面设立明显标记,标明该功能区的水域功能、保护目标、监管部门和职责,以获取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推进水资源保护的公众参与程度,通过公众参与,提高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力度,使全省的水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得到改善,为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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