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2016年度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的通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2016年度全市重大行政决

策工作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7]26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03 【实施日期】2017.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2016年度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的通报

(镇政办发〔2017〕2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省政府令第100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3号)要求,现将我市2015-201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全面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我市印发了《关于公布2015-2016年度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219号,以下简称 1 / 2

《目录》),明确了2015-2016年度6个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并在全市7个辖市区和50

余家市级机关部门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将其作为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截至目前,《目录》内大部分项目已按规定程序实施完毕。我市丹徒区政府、市物价局获评“江苏省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 二、主要做法

1. 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制度。印发了《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等文件,全面规范重大行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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