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

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2.28 【实施日期】2008.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9号),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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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终验等管理工作。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初验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初查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条 申报市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

(一)土地开发20公顷- 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 2 / 4

片数不超过10片;

(二)土地整理200公顷- 2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三)土地复垦 200公顷- 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第六条 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 (一)土地开发15公顷以上; (二)土地整理100公顷以上; (一)土地复垦15公顷以上。

第七条 项目申报前期准备:

(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拟定申报项目。

(二)项目拟定后,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报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第八条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项目,并附下列材料: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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