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 未考过:

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17.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18.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9.社会原则是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社会制度的原则。

20.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和体现法律运作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 21.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22.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

23.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自由意味着做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使自由不超出法律的界限。

24.平等,简言之,就是同等对待的意思。

25.形式平等,就是不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差别而适用同一评价和处遇标准,也就是无差别对待。

26.实质平等,就是考虑主体本身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各种具体情况与境遇的差别事实,而相应地适用差别性的评价和处遇标准,也就是有差别地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得到真正同等的对待。

27.人权,就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28.正义是在对待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的公正、平等和无偏私,即人与人之间同等地、平等地、程度相当地相符。

29.分配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活动来分配权利和荣誉。 30.平均正义则指对任何人都同样对待,平均分配权利。

31.形式正义不管制度是否正义,只关心制度的实现,因而,是一种表明的正义,如对每个人同样对待就是形式正义。

32.具体正义是指对每个人根据其特点在其工作、需要、身份以及法律权利等方面的对待。

33.实体正义在于通过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安排,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 34.程序正义实际上是一种解决冲突和纠纷时所要遵循的程序标准。 35.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意指法的来源或根源。在中国,法的渊源这个概念主要表示法的效力的来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表现形式。

36.习惯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37.惯例亦称“通例”,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

仿照办理的做法。

38.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39.行政规章专指国务院所属各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省级行政机关为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0.法律清理又称“法律整理”,泛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一定的程序对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有效性的专门活动。

41.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法律系统化的重要方式,泛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有权机构按照一定次序把现行法律法规集中整理汇编成册的活动。其不是立法活动,而是技术工作。

42.法典编纂亦称法律编纂,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高级形式,属于立法范畴。其是指在重新审查全部法律法规或某一部门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它们加以整理、补充、修改和废止的活动。

43.国际法是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4.国内法专指有立法权和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成文法亦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的,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6.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规范性,或虽有一定规范但不具有系统性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7.实体法是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

48.程序法一般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

49.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其内容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50.普通法是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

51.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52.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53.固有法是根据本国固有的成文法和法的历史传统而制定的法。 54.继受法一般指模仿外国法而制定的法。

5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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